單獨列明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
單獨列明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
草案二審稿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刑法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
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對兩條規定做了修改。
根據現行刑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這一規定中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介紹,這樣的修改是為了與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銜接。
草案同時在該條內容的第二檔刑罰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相關刑罰。
另外,草案在關于“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的處罰規定中,把“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內容去掉,即不論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將受到處罰。同時該條款中也增加了“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刑罰條件,強化了對食品安全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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