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訂 那些亟待填補的空白
8月3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草案共99條,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七大方面。
客觀地說,目前這份“草案”亮點有之,暗點有之,空白點亦有之。連日來,媒體對草案的亮點與暗點談及較多,這里僅指出草案本該納入卻未見蹤影的幾個空白點。期待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視。
第一個空白點,看守所轉軌。2009年的“躲貓貓事件”之后,“洗澡澡”、“做噩夢”、“鞋帶上吊”等看守所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層出不窮。這使得一些基層公安部門和檢察機關疲于奔命地忙著應對輿情危機。從自身地位和職權來看,基層部門多關注于個案的解決,自上而下的看守所整治也只是治標之策。治本之道當在看守所管理體制的改革。正因為看守所歸屬于公安部門,在“以押代偵”的陋習下,修理新進的嫌犯就成為某些管理方鼓勵或至少是默認的潛規則。為何看守所內的非正常死亡比率遠遠超過了監獄?這并不是哪個監獄長管理能力強,而是有著深層的體制根源。法學界多數觀點認為,唯有讓公安部門失去對看守所的直接領導權,看守所才不會在基于破案的壓力下,為“牢頭獄霸”和刑訊逼供大開綠燈。
第二個空白點是律師在場權。草案雖然重申“嚴禁刑訊逼供”,且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在以何制度遏制刑訊逼供上,卻空泛乏力。法學界和律師界呼吁已久的律師在場權,草案完全沒有涉及。想想看,刑訊逼供多發生在密閉的空間(多在由公安部門管理的看守所內),既缺乏人證,也很難及時取得物證。遏制刑訊的存在,不能指望施刑者的良知覺醒,也不能寄望于受刑者的四處申訴。受刑訊者通常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在案發時往往已失去人身自由,上告無門,無計可施。律師在場權恰可解決這一難題。有律師在場,嫌疑人將可得到律師的專業幫助,包括見證訊問的過程。有律師這個“外人”在,見不得光的刑訊自然無法進行下去。作為外部監督機制,律師的在場權完全能夠承擔將監督正當化和程序化使命,但眼看這次律師在場權入法的良機就要失去。
第三個空白點,是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1996年刑訴法大修,將被害人提升到“當事人”的地位,凸顯出立法在當事人權益保護上的努力。但15年來,被害人頂著“當事人”的光環,盛名之下實難相符。以李昌奎案為例,受害人家屬既未得到二審開庭通知,也未收到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依現行刑訴法的規定,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無權就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訴。而法律二審程序并未提及“受害人”,更未明確“當事人”均應參與庭審,不少法院據此理解為二審無須通知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參與。這種做法雖然能在一定時限內降低受害人及其家屬選擇上訪的風險,但也預先埋下了沖突的種子。此外,中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得到執行的判決少之又少。這種“執行難”,無疑對受害人及其家屬又帶來了二次傷害。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恰好能在一定意義上幫助受害人走出因案發而帶來的貧苦與困頓。校正刑訴法堅守“被告人本位”的基本立場,回歸“被害人被告人同等保護”的原則,填補與此相關的制度空白,正當其時。
程序性制裁也是刑訴法修訂草案的空白點之一。以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權為例,依現行法上,檢察機關認為公安部門應該立案而不立案,可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如認為理由不能成立,應發出要求立案的通知書,公安部門應當立案。問題就在于,警方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不感冒,也不照辦,而是消極抵觸。現行法拿這種驕橫沒輒。在制度層面讓法律監督更深入、更有效,在草案中也完全缺失。
空白點還可列出不少,一些學界呼聲很高、共識也多的改革舉措,草案并未接受。立法機關在公布草案全文的同時,理應對“該入法而未入”的舉措進行釋疑。也唯有良好的互動,才能為開門立法吸取民意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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