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示扣辭職人員的“服裝費”是違反法律的
這里世界服裝鞋帽網的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辭職要扣“服裝費”律師提示違反法律。
近日,有兩名從事保安工作的師傅在辭職過程中遭遇公司刁難,分別被克扣300元和1000多元的所謂服裝費。該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最后經多方協調,一名保安日前已經拿回了被扣的押金,另一人的情況人社部門正在調查處理中。
劉洋今年27歲,長沙市人。他說,他在保安公司工作已有3年,今年他打算趁著年輕出去闖闖,向公司提出辭工,未料卻被告知要扣1000多元服裝費。他和公司溝通幾次,但沒有效果。
貝農伍今年52歲,懷化人。他2012年到保安公司做保安,當時簽合同時,說好離職只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就可以了。
今年1月8日,他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沒想到公司要扣他300元服裝費,他和公司交涉多次也沒有用。2月20日,公司給他辦理了離職手續,300元服裝費沒有退給他。
2月21日,劉洋向相關部門投訴。據了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司負責人對此矢口否認,說他們公司不可能不給招聘人員合同,克扣服裝費這事也不存在。
而貝農伍所在公司的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確有300元錢沒結算給貝農伍,但這是貝入職時自己出錢購買的兩套保安服裝的錢,錢是交給了服裝公司,他們公司只是代收。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他們公司克扣服裝費的問題。
【說法】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而保安服裝等職業服裝,其用途也僅限于工作使用,因此,如果服裝屬于構成必要勞動條件的生產資料的話,那么用人單位就有義務提供。
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收取服裝費,但如服裝是作為必要勞動條件的話,收取服裝費實質上就是一種變相的收取押金,勞動部門也一般按違規收取押金處理。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兩位投訴人可將證據提交給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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