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升(000971):第一大股東破產事項進展
證券代碼:000971證券簡稱:*ST高升公告編號:2019-100號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第一大股東北京宇馳瑞德投資有限公司破產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了《關于公司第一大股東北京宇馳瑞德投資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71號)。公司第一大股東北京宇馳瑞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馳瑞德”)因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法院”)申請破產。房山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了(2019)京0111破申1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宇馳瑞德破產申請。2019年7月11日,房山法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執行庭”)出具了(2019)京0111破3-1號《通知書》,通知北京二中院執行庭裁定中止對宇馳瑞德所持公司股票的民事執行程序。
一、破產事項的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的書面通知獲悉,2019年8月16日,房山法院出具了(2019)京0111破3-1號《決定書》,確定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擔任宇馳瑞德的破產管理人。
二、對公司產生的影響
截止目前,公司股份總數為1,059,269,925股,宇馳瑞德持有公司股份158,550,396股,全部為限售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4.97%。宇馳瑞德與公司第二大股東藍鼎實業(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鼎實業”)原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藍鼎實業因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仙桃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仙桃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下達(2019)鄂9004破申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藍鼎實業破產重整申請(詳見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的2019-68號《關于公司第二大股東藍鼎實業(湖北)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公告》)。宇馳瑞德破產事項是否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的變化及是否造成其他影響尚存在不確定性。
宇馳瑞德破產進程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公司將持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其他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
敬請投資者關注,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九年九月三日
證券代碼:000971證券簡稱:*ST高升公告編號:2019-101號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了《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79號)。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03民初223號《民事裁定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1、擔保事項概述
2017年3月14日,北京宇馳瑞德投資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東,以下簡稱“宇馳瑞德”)與出借人上海汐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汐麟”)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貳億元整(¥200,000,000.00元),借款利率為年化7%,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公司違規向上述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具體參見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的《關于對外擔保及資金占用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99號)。
2、上海汐麟本次訴訟情況
2019年4月4日,上海汐麟向北京三中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03民初223號《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詳細內容請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的《關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52號)。北京三中院受理案件后,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2019年6月6日,北京三中院出具了(2019)京03民初22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通知,該案于2019年8月22日開庭,公司于開庭前將答辯狀等相關資料提交至法院,上海汐麟于2019年8月22日當天申請撤訴。
二、《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2019)京03民初223號《民事裁定書》的內容,北京三中院認為,原告上海汐麟自愿申請撤回本案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北京三中院裁定準許上海汐麟撤訴。
三、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北京三中院對本案作出的準許撤訴裁定,本案訴訟程序已終結。公司對上海汐麟的違規擔保事項尚未解除,該違規擔保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的影響尚不能確定。公司將根據違規擔保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
敬請投資者關注,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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