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黨委書記、理事長王建軍:激活股權激勵制度 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21世紀什么最貴?人才!”
作為資本市場監管老兵,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王建軍對此深有感觸,他持續關注人才對經濟轉型發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性。今年全國兩會上,他建議減輕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的稅費負擔,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王建軍在《關于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稅費負擔的建議》中表示,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加大股權激勵實施力度,有利于企業穩定員工,提質增效,增強活力,完善公司治理,促進提升全球競爭力。
股權激勵的“內核”,是為了綁定骨干員工,讓“人才”從被動的“執行者”變成公司價值創造的“經營者”,獲得更充分的歸屬感和獲得感,以此實現更高的價值。自2005年國內資本市場推出股權激勵制度后,上市公司踴躍跟進。截至目前,已有超過半數的深市公司推出過股權激勵方案,累計超過2000家,涉及激勵股份總數達260余億股。
2017-2019年,于2016年實施股權激勵的相關深市公司平均營業收入年復合增長率達26.05%,較同期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高出5個百分點;平均ROE為7.33%,較同期未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高出7個百分點。
不過,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對實施股權激勵存在疑慮,有前期實施效果不佳的,還有遲遲未敢嘗鮮的,據記者了解,稅務壓力、制度約束等是它們躊躇不前的主要因素。
直擊痛點正當時
一名上市公司技術骨干坦言:“我2018年初獲得了80萬股限制性股票,在2019年初有20萬股解禁,解禁時因市價低于獲得成本,當時賣肯定虧錢,只好自己留著。但因為2018年初的股價高出我買限制性股票的價格,以此計算我仍需在2019年初繳納一筆高額稅金,當時壓力不可謂不大。”
對此,在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王建軍就提出過“順應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的改革趨勢,允許長期持股的激勵對象以轉讓日賣出價作為計稅價格基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二級市場震蕩調整,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的稅負壓力愈加凸顯。
除員工存在稅負錯配壓力外,稅負壓力在企業層面的表現稍顯復雜。據統計,自股權激勵實施當年至實施后第三年,實施過股權激勵的A股上市公司所得稅額逐年增長率中位數分別為22%、17%、11%,相較公司所在行業同期所得稅額增長率水平,差值的中位數分別為12%、8%、2%。
可見,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繳納所得稅額明顯高出行業水平,其中又以實施股權激勵的首年最為明顯。
據記者了解,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在于股權激勵的股份一般都設定了鎖定期,未解鎖的股份,相應計提的會計費用不能即時被用于抵扣企業所得稅。
“企業想發放一份總額1000萬元的股份激勵,如果設置2年鎖定期、后續3年分批次解鎖,那么前面2年無股份解鎖的年份計入的會計費用共580多萬元要等到第3年、第4年、第5年才隨著股份解鎖可用于抵扣應納稅額。如果設置更長的鎖定期,這個不匹配問題就更突出,企業在設置鎖定期時都會權衡。”一位從事股權激勵服務多年的機構人士說。
當然,稅負問題在股權激勵被終止的時候更加突出。
按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終止股權激勵時需按可加速行權一次性確認激勵方案涉及的剩余費用,但因激勵對象并未獲得股份,不符合真實發生的納稅原則要求,對應費用就不能用于稅前抵扣。實踐中,對于終止股權激勵需一次性確認激勵方案涉及的剩余費用這種“懲罰性”的會計處理要求,始終難以取得市場人士的認同。
另一方面,制度彈性空間有限,激勵效果打折扣也成為不少上市公司望而卻步的主因。
隨著上市公司需求的愈發多元化,實踐中的股權激勵面臨的各項問題也逐漸顯現。如股權激勵總量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10%閾值比例太低,對設計激勵方案造成不便;變更和終止激勵方案、分期考核、授予、解鎖、股本變更登記等的程序相對繁瑣,不利于公司的實施;終止股權激勵后的冷淡期三個月過長,不能滿足公司快速推出新方案的需求;激勵對象的限制,把集團內上市母公司管理人員排除在上市子公司的激勵外,不能滿足集團內統籌平衡激勵機制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已完成規則征求意見,其中股權激勵制度改革是重點之一,有望解決激勵比例、激勵對象、授予價格及實施程序等限制較多的問題。
賦予制度靈活性
良好的股權激勵有利于增強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在股權激勵“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下,企業和員工共同做大蛋糕,緩解企業現金流壓力,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將為社會帶來更高的整體財富效應。隨著資本市場改革大幕不斷鋪開,關于優化股權激勵規則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
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已成為我國稅收貢獻的重要力量,比如,股權激勵實施率達到63.74%的計算機應用行業,平均每家計算機應用行業公司計繳2018年所得稅額為3325萬元,而未實施過股權激勵的公司平均每家計繳1712萬元,前者納稅額幾乎為后者的兩倍。
今年全國兩會,王建軍從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角度再次提出:“允許上市公司按會計上列支的期權激勵費用在實施激勵計劃的年度預扣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在激勵實施完畢當期按‘實際行權時市場價與行權價差額’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將前移上市公司稅前抵扣費用的時點,在不減少上市公司納稅總額的前提下實際減輕了其納稅負擔。”
另一邊,也有市場人士提出應賦予制度靈活性,有資深投行人士指出:“可考慮給股權激勵制度松松筋,增加制度的靈活性。例如,股權激勵總量對所有上市公司提高至不超過總股本的20%;進一步簡化公司實施激勵過程中的相關流程;適度放松授予權益的窗口期限制、激勵對象的身份限制;取消終止前次計劃后再次推出激勵方案的冷淡期。這將為股權激勵在A股市場的全面鋪開打下良好的基礎,有利于調動企業積極性實現全年經濟目標。”
當然,在業內人士看來,要真正發揮股權激勵這副“金手銬”的作用,用好、用活股權激勵,也亟須上司繃緊“合規弦”,立“誠”于市場,取“信”于員工,實打實地服務于企業的戰略發展。
(作者:南方財經全國兩會報道組楊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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