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紡股份(600448):土地收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
華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土地收儲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協議已經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規劃搬遷、土地收儲相關事項的議案》,本協議無需股東大會審議。
一、風險提示
土地收儲事項涉及時限長、標的額大,目前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二、土地收儲及其補充協議概述
(一)土地收儲協議概述
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稱“甲方”)與華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于2020年5月21日簽署土地收儲協議,協議內容概括如下:
1.乙方交由甲方收儲的3宗國有土地
1.1地塊一位于黃河二路以北、渤海三路以東,出讓工業用地,土地證證號為濱國用(2014)第9399號,土地面積127481平方米(191.22畝),出讓截止日期為2048年03月30日。
1.2地塊二位于黃河三路東首,出讓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土地證證號為濱國用(2003)第5515號,土地面積947.8平方米(1.42畝),出讓截止日期為2024年05月29日。
1.3地塊三位于黃河二路以南、渤海二路以東,出讓工業用地,土地證證號為魯(2019)濱州市不動產權第0018593號,土地面積19892平方米(29.84畝),出讓截止日期為2053年03月27日。
2.交地條件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儲備土地應達到以下條件:交地范圍內的地上(地下)建(構)筑物、附屬設施及設備等全部拆除并清理為“凈地”,水、電、暖等費用全部結清,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
3.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2021年6月30日乙方老廠區土地完成移交后,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收儲程序對本協議第一部分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進行收回,并具有完全處置權。
(2)甲方負責聘請具有乙方認可資質的專業機構,對乙方老廠區土地及地上附屬物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正式評估報告。甲乙雙方根據土地評估結果,經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后,做為對乙方補償的依據之一。
(3)為加快本協議第一部分3宗國有土地掛牌出讓進度,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分批次進行掛牌出讓。出讓完成并收到相關款項后,甲方采取“分期撥付”的形式,按照法定程序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收儲補償費,包含乙方土地使用權補償費,地上(地下)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補償費及拆遷搬遷獎勵等相關費用總和,最終數額由本協議第三部分第一項第2條的約定確定。
(4)根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32號)有關規定,甲方對乙方新項目建設給予資金支持,支持額度原則上不低于本協議第一部分3宗國有土地出讓形成的政府收益部分。
(5)待乙方非持證土地35.716畝完成土地轉讓手續辦理(位于黃河二路以北、渤海二路以西,土地證證號為濱國用(2000)第4660號)并達到交地條件后,甲方負責參照本協議第一部分3宗國有土地處置方式對該宗土地進行處置。
3.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老廠區地上(地下)建(構)筑物、附屬設施及設備拆遷搬遷,并達到本協議第二部分約定的交地條件;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及時提交不動產證書及地塊無抵押、無查封、無爭議、無糾紛證明;配合甲方完成收儲過程中的不動產權證書注銷登記及收儲范圍內電力、網線等遷移工作。
(2)乙方在土地移交甲方前必須進行土壤環境調查,并保證土壤各項指標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由此產生的改良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的各項合同、債權債務等所有事項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并承擔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4)乙方的土地、房產、設備各類擔保、抵押在2021年6月30日前需解除擔保和抵押,并將相關文件交甲方留存備案。
(5)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向甲方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等相關文件作為本協議簽署的前提條件,否則導致本協議被撤銷或認定無效的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并承擔對甲方的賠償責任。
(6)乙方負責本協議第三部分第一項第5條土地轉讓手續辦理,土地招標拍賣掛牌
所需費用由乙方墊付。
4.違約責任
4.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合同義務,致使他方出現損失的,守約方可停止履行協議,違約方應承擔所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若乙方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土地,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土地收儲補償費總額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自行組織力量處置乙方逾期拆遷搬遷的地上(地下)建(構)筑物、附屬設施及設備,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在乙方補償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土地收儲補償費,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付補償額的1‰向乙方繳納滯納金。
4.2如果乙方交付的土地如果土壤指標達不到安全標準,由乙方按照該地塊收儲補償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土地收儲補充協議
2020年5月22日濱城區人民政府與華紡股份有限公司就5月21日簽訂的土地收儲協議進行補充,補充協議全文如下:
濱城區人民政府與華紡股份有限公司5月21日簽訂的土地收儲協議第三部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的3.1第(5)條:待乙方非持證土地35.716畝完成土地轉讓手續辦理(位于黃河二路以北、渤海二路以西,土地證證號為濱國用(2000)第4660號)并達到交地條件后,甲方負責參照原協議第一部分3宗國有土地處置方式對該宗土地進行處置。根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32號)有關規定,甲方對乙方新項目建設給予資金支持,支持額度原則上不低于國有土地出讓形成的政府收益部分。
三、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正著手進行老廠區生產經營場所整體搬遷及新址建設事宜,并將依照協議約定,嚴格履行相關合同義務。在新生產經營場所建設到合適程度之前,公司將繼續在現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搬遷完成之后,公司將按照協議進行土地收儲工作。在搬遷工作及土地收儲工作完成之前尚不能估計此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將根據搬遷及土地收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并進行公告。
特此公告。
華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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