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產業與商標侵權糾紛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
這天,鄞州區人民服裝品牌侵權案訴訟情況通報”新聞發布會。2008年7月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這兩個基層法院同時獲得部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的管轄權。
鄞州、北侖是我市經濟最活躍的地區,鄞州的財政收入位列全省之首,北侖則以擁有世界著名良港而聞名。兩區都有不少以經營服裝為主的民營企業,基本形成了整個服裝產業從生產加工到內銷、出口的完整產業鏈過程。與此同時,發生在這些環節上的商標侵權糾紛在最近幾年呈明顯上升趨勢,兩家法院曾受理了一批服裝商標專用權侵權案。鄞州法院受理的案件,被告多為生產和銷售企業,而北侖法院受理的案件,被告大多為進出口貿易公司,是涉嫌商標侵權的服裝產品被海關查獲扣押后,商標權利人根據相關法律提起民事賠償的案件。
在4月26日的新聞發布上,兩家法院介紹了其最近三年所審理的涉及服裝產業的部分商標侵權案。
鄞州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商標侵權)概況
近三年來該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71件,案件類型包括著作權糾紛、商標權糾紛,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涉及重大企業的企業名稱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2008年,鄞州法院曾受理原告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春紅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原告雅戈爾集團收到被告的侵權“警告”后,主動啟動司法程序,要求確認其在襯衫上使用“DP”標識不構成侵權。這起涉及服裝產業的特殊訴訟也是寧波市第一例確認不侵權糾紛案件,屬新類型案件(詳細報道見本報2009年1月13日第三版)。
鄞州的民營經濟相對發達,民營企業眾多,但一些生產服裝的小企業尚在創名牌之際,為延伸知識產權審判功能,鄞州法院開展了對企業進行針對性的知識產權普法服務,強化企業法律意識,效果顯著。
北侖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商標侵權)概況
近三年來該院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41件,其中商標權糾紛案24件。北侖為我國重要的海關口岸,該院受理的商標權糾紛案大多數為海關查獲并扣押侵權產品后,相關權利人以“查封扣押地”作為聯結點,向該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其中大多數為服裝商標侵權案。2010年1月1日以后,該院取得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至今已受理涉外知識產權案9件,全部為商標權糾紛,涉及迪賽爾、阿瑪尼、香奈兒等著名服裝品牌,72%的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
北侖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的過程中,形成了具有海港特色的審理方式。往返港口調查取證、與海關部門通力合作、以調解方式結案是該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三個主要特點。
該院審理的商標侵權案曾被列為全市知識產權審判精品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
原告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寧波市鄞州某服裝轉印廠、寧波市鄞州某服飾廠及方某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系列案。
審理法院:鄞州區人民法院
【案情】
A和B商標(見右下圖)注冊人為韓國依蘭德有限公司(E.LAND LTD)。本案原告上海衣念公司系韓國依蘭德有限公司授權的上述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A和B商標是該公司兩個重要的形象品牌,它以青年男女及兒童為目標市場,追求美國校園的休閑運動著裝風格,充分展現當代青年活潑、運動、健康的精神風貌,深受消費者的青睞。在服裝市場該兩個商標品牌擁有廣泛的認知度和良好的商譽。
2010年9月、10月,鄞州工商局在被告寧波市鄞州某服飾廠的生產場所扣押了488件假冒A和B及仿冒A和B商標的服裝;在被告寧波市鄞州某服裝轉印廠的生產場所查扣了1611件假冒A和B商標的女士T恤;在被告方某經營的攤位查扣了60件假冒A和B商標的服裝。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假冒A和B、仿冒A和B商標的服裝,數量巨大,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淡化了這個商標,損害了原告的商譽,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鄞州法院,要求三被告分別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和解協議,被告寧波市鄞州某服裝轉印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寧波市鄞州某服飾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6萬元;被告方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000元。
【解讀】
商標侵權案件在服裝產業比較普遍,一些生產企業為了走“捷徑”,往往在自己的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度較高的商標,這些企業的侵權故意非常明顯;一些商家為了銷售產品,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產品仍予以銷售,也構成了侵權。該系列案提醒企業不要對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存在僥幸心理,一旦被查實,將會面臨商標權利人高額的索賠。企業應該走自主創新之路,積極創立自己的品牌才是企業的發展之道。{page_break}
典型案例之二
原告耐克國際有限公司(NIKE INTERNATIONAL LTD)與被告浙江名揚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侖區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耐克國際有限公司系“耐克鉤(圖形)商標和“NIKE”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浙江名揚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未經其許可,分別在其于2009年1月16日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的約8000副眼鏡上使用了原告的“耐克鉤(圖形)”商標,同年4月7日其向寧波海關申報出口的約6 160雙鞋子上使用了“NIKE”商標。
這兩批商品經海關查驗之后被扣押,耐克國際有限公司此后向北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在中國商報上公開登報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包括因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面對起訴,被告并不否認侵權行為,但認為原告索賠額過高,不愿按照原告的索賠額進行賠償。此案開庭后,北侖法院多次進行了調解,被告意識到了自己侵權行為的嚴重,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人民幣。
【解讀】
國際著名服裝品牌被侵權的現象比較嚴重,本案侵權產品數額較大,被侵權品牌為國際著名商標,被告又系重復侵權,且侵權事實明確,對此作出判決并不困難。但對于法院來說,審理此類案件的目的,不僅在對是非作出判斷,更重要的是平息糾紛,同時給予侵權的企業以教訓,本案的處理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本案調解成功后,原告耐克國際有限公司表示滿意,并專門寫信給北侖法院表示感謝。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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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對商標有7種權威性的定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AIPPI)在柏林大會上對商標作出的定義:“商標是用以區別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標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商標《示范法》中作出的定義:“商標是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另一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法國政府在其《商標法》中則表述為:“一切用以識別任何企業的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標記均可視為商標”。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商標的使用者是該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土產者、制造者、加工者、揀選者或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商標使用在商品上,與商品包裝上的裝璜不同,前者是為了區別商品的出處,是專用的;而后者是對商品的美化、裝飾、說明和宣傳。據此而言,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它是根據人類生產、生活實踐的需要應運而生,既是一種知識產權,一種腦力勞動成果又是工業產權的一部份,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財產。
[商標標識與商品包裝、裝潢的區別]
商標標識是一個法律名詞,所指的是帶有商標圖樣的用于包裝、裝飾、美化、說明、宣傳商品的物質載體。注冊商標標識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商品的包裝,是商品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為使商品在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不受損壞,而在商品外部使用的一種物質保護物。按不同的功能,可將包裝分為運輸包裝(也叫大包裝、外包裝)和銷售包裝(也叫小包裝、內包裝);按不同用途,包裝可用鋼材、木材、塑料、玻璃、硬板紙等材料制成。商品的裝潢,則是用來裝飾、美化、說明、宣傳商品的印制(繪制、鑄造)在包裝上的圖案或文字,雖然它的某些部分也能達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但因其中絕大部分內容缺乏顯著性而為公眾所共享,并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故不受商標法律保護。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將包裝和裝潢合在一起,統稱為包裝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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