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利息影響創業板新公司真實經營業績
在本輪年報中筆者發現,新上市公司的財務費用利息收入普遍較創業板54家新公司中,有相關數據可供分析的公司42家(以下簡稱樣本公司)。統計結果表明,樣本公司2010年度平均實現利息收入994萬元,遠高于上市前56萬元的水平。同時樣本公司利息收入占利潤總額的比重較大。
公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來源有兩個途徑,一是銀行存款,二是資金拆借。創業板嚴格的監管基本杜絕了拆借資金的可能性,巨額的募集資金存款才是利息收入大漲的主要原因。通過WIND統計,樣本公司首發募集資金共計344億元,截至2010年末仍未使用的募集資金達254億元,占74%。由于對存量募集資金高風險投資的監管限制,新上市公司紛紛采用定期存款、協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以下簡稱定期存款)等形式予以存放,其目的不外乎在合規前提下,獲取盡可能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樣本公司2010年末結存募集資金254億元中就有244億元用于定期存款,占96%;同時定期存款余額占當年末資產總額的近一半。可以說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息為創業板新公司帶來了一筆“外快”收入。而投資者在分析其經營業績時,則需剔除這筆外快收入的影響。
證監會設定了非經常性損益指標,旨在為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做出科學合理的投資決策提供更為相關的信息。但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 非經常性損益》中未將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予以明確列示,因此也少有上市公司將此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核算。通過對照定義,筆者發現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應當作為非經常性損益。
一是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和公司正常業務無關。募集資金之所以用于定期存款,是由于這部分資金處于公司正常經營所需的安全現金水平之上,屬閑置資金,其并未參與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循環,也沒有為公司產品增值做出貢獻。其次如果沒有監管限制,不排除公司會將它用于委托理財或者證券投資等業務,其收益由此將成為非經常性損益。而不能因為監管限制,將實質相同的同一事項做不同的界定;最后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率體現的是社會平均投資回報率,無法體現公司因正常經營業務產生的差別化的投資回報率。
二是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在發生頻率上具有偶發特點,不具可持續性。在證券市場上募集資金本身就是一個偶發事件。據統計近三年平均每年只有不到20%的公司從證券市場獲得資金,平均一個公司兩次融資的時間間隔超過5年。其次,隨著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能用于定期存款的資金必然減少,利息收入不具可持續性。
三是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判斷。若將利息收入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扣除,那么樣本公司扣非后凈利潤負增長的公司將由原先的14家增加到24家。前述的東方財富將由扣非后凈利潤增長6.78%變為下降40.8%;鼎龍股份將由增長27.85%變為下降4.37%。由此直接影響投資者對公司真實經營業績的判斷。
因此投資者在分析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尤其是本身盈利規模較小而募集資金結存余額相對較大的創業板新公司時,需要特別考慮利息收入對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另一方面,也希望監管層明確將募集資金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作為非經常性損益核算,為投資者提供更多相關的財務會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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