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創業板業績波動屬正?,F象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表示,創業板業績出現波動是正?,F象。據其介紹,創業板公司2011年上半年利潤同比平均增長22.89%,已涌現一批高成長性公司。
總體盈利能力較強
中國證監會昨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就市場反映的創業板相關問題做出詳盡解答。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總體上看,創業板保持了較好的成長性和較強的盈利能力,創業板已上市公司2011年上半年營業收入同比平均增長32.64%,利潤同比平均增長22.89%。2008年至2010年,創業板已上市企業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為29.58%,凈利潤符合增長率為38.4%,其中,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超過50%的公司有43家,占比23%,4家公司凈利潤符合增長率超過100%,創業板市場已涌現出一批高成長公司。
針對市場關于部分創業板企業業績低于市場預期的質疑,該負責人表示,雖然部分企業2010年業績出現較大波動,但從根本上講,是由創業企業自身特點決定的。創業板企業大部分處于成長期,創新能力強、成長性高,同時伴隨規模小、商業模式不穩定等特點,業績出現波動是正?,F象 。同時,由于企業所處行業和成長階段不同,難以期望所有創業板企業在某一時刻都保持成長。此外,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復雜多樣,創業板企業在技術研發、市場開拓、業務發展等方面不會一帆風順,出現業績變化甚至經營失敗的情況是可能的,也是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
上述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在發行監管中將督促發行人不斷強化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同時,投資者要更加深入地認識和理解成長性與風險性的辯證關系,十分謹慎地參與創業板市場。
不存在變相提高門檻情形
針對部分市場人士反映的“創業板企業業績水平遠遠高于其最低門檻”,該負責人表示,創業板設立以來,證監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不存在變相提高業績門檻的情形。
“隨著近年來創新型經濟的發展,以及金融危機后我國經濟的企穩回升,我國涌現了一大批創新能力強且具備一定盈利水平的企業。從創業板設立以來的情況看,這些企業逐步成為創業板市場初期的重要力量;從保薦機構方面來講,其在推薦企業時也往往優先考慮盈利水平相對較高的企業。”該負責人說,“隨著創業板市場的穩步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創業板市場發展壯大。”
“三高”核心是發行定價問題
針對市場人士反映的創業板“三高”(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募資額)問題,該負責人介紹說,創業板“三高”的核心問題是發行定價問題。創業板設立以來,證監會按照相關要求,堅持發揮市場內在約束機制作用,不進行“窗口指導”。在創業板設立初期,投資者預期積極,參與熱情較高,出現了新股發行市盈率大幅走高的情況。
“隨著市場各方對新股價格形成機制的認識不斷加深,買賣雙方博弈加劇,高定價出現破發,甚至中止發行,有效地抑制了盲目定高價的情況,市盈率出現了理性回歸。2010年4季度,創業板平均發行市盈率為90.56倍,2011年6月以來降至36.08倍,最低已降至18.12倍。”該負責人說,“證監會與交易所及有關方面將不斷加大風險警示和投資者教育力度,不斷提高詢價過程的透明度,要求發行人規范募集資金使用,以適應創業板市場階段性特點。”
重點推薦九方面企業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創業板設立后,為進一步落實創業板市場定位,順應國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要求,2010年3月,證監會在充分聽取市場和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明確創業板市場階段性發展重點和導向,指導保薦機構現階段重點推薦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與新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海洋、先進制造、高技術服務等符合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導向領域的企業,及其他領域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成長性強的企業。
同時,為建立監管部門與科技界更加緊密的溝通協作機制,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于2010年10月成立了創業板專家咨詢委員會,聘任15名來自科技界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擔任委員,對證監會咨詢的科技政策問題、重大或難以判斷的專業問題提供咨詢和出具專家意見。
“創業板現階段的重點導向與國家的發展戰略高度契合,有利于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支持經濟發展的作用。”該負責人說,“截至2010年8月底,創業板已上市的企業中,節能環保、電子信息、先進制造業、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類等新興行業的企業占比87.98%。”
“突擊入股”受重點關注
創業板市場的設立為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提供了重要的退出渠道,有力推動了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截至今年8月底,已上市企業中有創投參與的有163家,占比63.18%。但是,上述負責人也坦言,在創業板設立初期,企業在申請文件受理前短時間內增資或股權轉讓的情形較多,因此,“突擊入股”問題成為證監會高度重視的問題。
據其介紹,對于“突擊入股”問題,證監會在創業板推出前即給予了高度重視,并在審核環節和持續監管環節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首先是加大“突擊入股”的信息披露,增強“突擊入股”行為的透明度。在受理前一年內存在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成為發行人新股東情形的,要求發行人披露自然人股東最近5年的履歷,披露法人股東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相關信息;受理前六個月內發生增資或股權轉讓的,要求發行人專項說明增資或轉讓原因、定價依據及資金來源、新增股東背景,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或利益輸送行為,說明增資或股權轉讓對方發行人財務結構、公司戰略、未來發行的影響。
其次是強化中介機構對“突擊入股”行為的核查責任。
再次是延長“突擊入股”股份鎖定期,對于發行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增資或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股份,要求受讓人承諾自公司工商變更登記完畢之日或上市之日起鎖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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