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單位強迫加班合法嗎?
如果用人單位不斷要求他們加班,該怎么辦?強迫加班合法嗎?相關專家、律師回答如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勞動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為保護職工的正當利益,雖然職工的加班時間長短法律有規定,但是,對于一些特殊情況例外。《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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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家貿易公司的銷售人員也對記者表示,“休一次年假就要被公司扣除當月全勤獎200元,而且公司規定休年假不能連休超過三天,要休完5天年假,至少分兩個月才能休完,得扣兩次以上的全勤獎。”
北京市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王勝利律師告訴記者,2008年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另外,根據《關于貫徹〈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據此,王律師認為,全勤獎屬于工資范疇,用人單位因員工依法休帶薪年休假而減少員工工資收入的行為不合法,員工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
“有些企業雖然允許職工帶薪休假,但認為職工休假會耽誤工作,因此對帶薪休假態度消極,甚至設置障礙,包括扣除全勤獎和年終獎等,這使得一些職工想休不敢休,這也是帶薪休假難以實行的主要原因。”王律師說。
王律師認為,帶薪休假應該是在有關部門的監管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實施。但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意味著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因此缺少動力,這些年人力成本的上升更是加重了上述局面,再加上監管無力,帶薪休假在現實中很容易就變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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