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成了“扣薪”休假怎么辦
廣州一家貿易公司的銷售人員也對記者表示,“休一次年假就要被公司扣除當月全勤獎200元,而且公司規定休年假不能連休超過三天,要休完5天年假,至少分兩個月才能休完,得扣兩次以上的全勤獎。”
北京市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王勝利律師告訴記者,2008年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另外,根據《關于貫徹〈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據此,王律師認為,全勤獎屬于工資范疇,用人單位因員工依法休帶薪年休假而減少員工工資收入的行為不合法,員工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
“有些企業雖然允許職工帶薪休假,但認為職工休假會耽誤工作,因此對帶薪休假態度消極,甚至設置障礙,包括扣除全勤獎和年終獎等,這使得一些職工想休不敢休,這也是帶薪休假難以實行的主要原因。”王律師說。
王律師認為,帶薪休假應該是在有關部門的監管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安排實施。但落實帶薪休假制度意味著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因此缺少動力,這些年人力成本的上升更是加重了上述局面,再加上監管無力,帶薪休假在現實中很容易就變了味。
相關鏈接:
對于員工什么時間休年休假究竟由誰說了算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即應當區別對待。《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指出,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用人單位享有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年休假的權利;二是年休假的安排要考慮職工本人的意愿。即就員工休年休假時間的確定,應當實行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用人單位雖然具有統籌安排的自主管理權,但也必須在乎職工的意愿和想法;員工也不能一概強調自己的意愿和想法,而置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于不顧。
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則上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統籌安排,但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需要跨年度的,則必須經過職工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向該員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本案中,在公司已經對全體員工休年休假的時間進行過統籌排定,且目前正處于公司經營旺季,讓你休年休假會給公司帶來影響的情況下,你固執己見,明顯屬于過度強調自身權利,公司當然有權拒絕。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