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落實是個難題 好結果多少帶著一些心酸
帶薪休假落實是個難題,據統計:2015年帶薪休假人數僅為25.9%,可是真正進行舉報投訴者卻非常少,甚至有的地方舉報者為零。辭職之后維權都那么的艱難,在職期間就更不用說。有法律規定公司就不執行,而仲裁部門又駁回申請,前面兩條渠道受阻,最終到法院才獲勝,雖說此勝也算是好的結局,但是花費了多少精力,消耗了多少時間,有多少人能挺得住,此種勝帶有些酸楚。
因為兩年沒有休年假,楊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兩年21天的年假工資13902.11元。該案有了終審結果: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判決公司向楊支付13902.11元。
獲得三倍的補發工資,自身的權益得到了維護,楊先生向法院起訴最終贏得了官司,但從這案例來看,帶薪休年假維權并非那么容易,經過了多個回合,先是被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駁回,即使到了法院也經過了一審、二審程序,可見此案的難度。
需要指出的是,楊先生要求補發帶薪休年假工資,不是在職期間,而是辭職之后,按說,當年休假當年就可以提出,為何非得等到辭職后再提出,當中自有原因,在職期間,“端得是老板的碗,看著老板的臉”,權在人家手中,誰敢開口,一旦較真,有可能工資要降低,收入要減少,甚至調換工種干粗活重活,只能是忍,到辭職之后再來算總賬。此種在職不敢說,辭職再來提,并非是個案,具有普遍性。
再則,員工要求享受帶薪年休假本無須走法律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依據此規定,帶薪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理當主動安排。可是明明知道有法文規定,也知道硬頂著不辦將得不償失將付3倍的工資,該公司為何就不主動一點,早結早了?從以往看,不讓發放工資的老板大都存有:不怕你告,你有你的說法,我有我的理由,可以說成與經濟效益掛鉤,也可以說成計件工資,更可以說成公司虧損,只要想不給,理由可以找出無數條。
而找主管部門也不是那么輕松,要準備這資料那資料,有一樣不齊都可能被拒絕,即使是備齊了,仲裁部門未必就能做到秉公辦事,一旦與部門和當地的利益相沖突,胳膊往里拐,打起官腔,隨便咬準一點,有理也成了無理,而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直接推到法院去解決,“楊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多少說明此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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