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重啟以來事件不斷 注冊制“搶跑”得不償失
自從證監會宣布IPO重啟以來,有關注冊制的話題就充斥著各類證券媒體,這其中尤以注冊制“搶跑”話題最引人注目。
如11月21日,一則“《證券法》修訂推遲,國務院可能采取法律授權方式出臺意見解決,全力以赴在明年三月讓注冊制要有結果”的市場傳聞便在坊間迅速擴散。而到了12月2日,該傳聞又有新版本稱,注冊制推出或早于《證券法》修改之前。12月3日,則有業內人士就注冊制提前到來的可能性進行探討,表示“國務院授權有先例,先推出后修法”。
注冊制的出臺何以要“搶跑”?這一方面確實是由于今年股災的原因導致《證券法》修訂案二審、三審推遲的緣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有關部門以及某些利益集團在注冊制推出問題上的迫不及待,以至在注冊制“搶跑”的問題上,總有人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在鼓吹著。
尤其是中國股市,更需要法治,甚至需要嚴刑峻法,以確保注冊制在中國股市健康運行。某些人之所以鼓吹注冊制“搶跑”,其出發點就是要逃避嚴刑峻法,以便達到渾水摸魚的目的。這樣的出發點本身就動機不純。
不僅如此,在注冊制出臺的問題上之所以不必“搶跑”,是因為即便“搶跑”,也不可能新增更多的企業發股上市。因為即便走正常程序,在準備充分的情況下,新《證券法》在明年兩會出臺的可能性很大。注冊制有望在明年二季度出臺。因此,即便“搶跑”,能搶到的時間也不會超過半年。在IPO原本就在正常進行的情況下,這半年時間按注冊制發行,又能多發行幾家公司上市呢?即便能多發行二三十家企業上市,它對于支持中國經濟發展的意義也是有限的。
其實,注冊制“搶跑”大可不必。因為此舉首先涉及到資本市場的法治問題。畢竟在注冊制改革的問題上,近年來,包括管理層在內,一直強調的都是先有《證券法》的修改,后有注冊制的出臺。之所以強調這一點,不僅是因為注冊制的推出要以《證券法》的修改作為前提條件,同時它還表明,注冊制的實施需要有《證券法》來保駕護航。除此之外,這也是資本市場法律意識的一種體現。
而如果通過國務院授權的方式來強推注冊制,這顯然是把《證券法》踩在了腳下。在中國社會走向法制化的大背景下,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雖然有專業人士表示,國務院授權有先例,“如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等三次單項授權便是國務院先行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待條件成熟時,再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但在法治問題上,30年前的中國與現在的中國完全不能相提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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