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能夠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籌資
通過讓別人購買自己公司股票的方法獲得資金,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就是信用,也就是它通過《招股說明書》等正式文件向投資者展現的公司狀況與發展前景。如果投資者相信這是真實的,并且予以認同,那么就會引來投資。特別對于那些財務投資者來說,表面上是買了公司股票,但實際上卻是在押注公司的信譽。只要公司是有信譽的,那么投資風險也就集中在了宏觀環境與經營上,在公司管制與治理方面則可以認為是基本能夠過關了。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不講信用呢?從廣義來說,這種失信行為包括信息披露不完整、虛構經營數據、違反承諾以及公司運行中存在其它違規違法行為等。而從狹義來說,則主要是指信息造假和不履行承諾。按道理來說,這種狀況即便是在非公眾公司中也是不能被允許的,再發生在上市公司中,則更不能想象。畢竟,由于公司的失信行為,客觀上是表明了公司的實際狀況與當初的描述存在差異,而這就使得投資者原先入股的基礎發生了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在理論上投資者是可以要求公司退股,或者賠償相應的損失。
另外,從監管的角度來說,也是因為公司失信,事實上它已經出現了不適合上市的因素,因此是應該考慮讓其退市的。否則,企業即便失信仍然可以繼續混跡于上市公司的行列之中,那么這實際上是在發出一種很負面的信號,也就是違規是能夠得益的,這客觀上就成為對失信行為的獎勵,最終起到的是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我們認為,新的退市條例應該得到嚴格的執行,對于那些失信的公司,只要其行為對投資者造成了明顯的損害,并且構成了誤導,那么除了公司應該作出賠償、相關責任人員要受到處罰之外,公司的中介機構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公司原則上也應該予以退市。
在以往的退市條例中,只有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或者長期不能披露公司報表,才會被退市。至于公司存在失信行為等,被揭露出來后,最多也就是遭到交易所的譴責,而公司本身的上市地位并不會受到影響。這其中最典型的萬福生科,當年它通過虛構利潤的方式,欺詐上市,這是十分嚴重的失信行為。但問題暴露后,雖然公司高管受到刑事處理,但股市只是被罰款50萬元,其上市資格得以保留。這一事件被媒體曝光后,輿論大嘩。如此沒有誠信的公司,居然還能夠繼續上市,這不是直接在挑戰證券市場的誠信基礎嗎?也就在這一事件后,有關方面抓緊了對退市制度的修改,其中很重要的調整就是規定凡是公司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話,可以強制退市。
就在不久前,在信息披露上有著嚴重違規行為的ST博元,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強制退市。而此刻,人們還在關注的是,某央企當初承諾5年內完成產業整合,消除與同一控制人下屬的另外一家企業的同業競爭。但現在時間已到,這家央企大言不慚地宣布將推遲整合,當年的承諾就這樣被撕毀了。這樣的企業,它是否還具備作為上市的基本要求呢?如果不具備的話,是否應該予以退市呢?如果它可以不退市,那么其它公司也違反承諾的話,能否同樣也繼續上市呢?還有一家創業板公司,上市不久就被揭露存在虛假陳述,而且涉及到上市資料的真實性。對于這家原本不應該獲得上市資格的公司,現在看來無疑因為失信而不應該再上市了,那么它的上市地位要不要被保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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