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同時步入貨幣緊縮周期 去杠桿也要防患于未然
深交所發布投資者教育文章《警惕高送轉背后的四大常見“套路”》。文章中,深交所為幫助投資者認清“套路”,了解炒作風險,特對幾種高送轉可能伴生的違規情形進行了梳理。通過發文的方式,讓投資者對高送轉背后的“套路”有所了解,同時也了解高送轉炒作背后的風險,深交所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是基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應該說,深交所的這種做法是很有必要的,不過,也正是基于對投資者的保護,深交所的這種做法,明顯又是不夠的。
讓投資者了解“套路”了解風險,這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從監管的層面來說,還必須邁出第二步、第三步。第二步、第三步是什么?一是要切實加強監管工作,二是要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予以規范,讓上市公司高送轉的“套路”變成一條“死路”。這顯然比只是讓投資者了解高送轉的“套路”更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之所以要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的監管,是因為在深交所所提及到的四大常見“套路”中,有三大“套路”已經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即:一、炮制題材,操縱股價;二、內幕交易,暗箱操作;三、傾力配合,利益輸送。既然上市公司的高送轉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違規,這當然就不只是局限于讓投資者了解“套路”的問題,而是應該要加強監管,依法查處的問題。
如果面對上市公司通過高送轉的方式來“操縱股價”、或“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監管者無所作為,這就是監管者的瀆職。所以,對于上市公司高送轉所存在的這三種“套路”,監管部門必須對其依法查處,而不是任其放任自流。所以,對于這三大“套路”顯然不能停留于讓投資者“了解”的層面上。
不僅如此,既然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存在四大“套路”,而且這些“套路”不僅給市場帶來了較大的投資風險,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甚至有的“套路”直接構成了違法違規,因此,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就有規范管理的必要。雖然上市公司高送轉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屬于上市公司自主決定的事情,但正是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套路”重重,所以從管理層的角度來說,通過“指導意見”的形式來對上市公司的高送轉行為加以規范是可行的,對于不執行“指導意見”的公司,則可納入重點監管的對象范圍。
而就對上市公司高送轉行為的規范來說,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上市公司送轉股的比例不超過每股收益增長的幅度。如此一來,業績下滑公司與虧損公司就無法送轉股了;業績增長幅度偏低的公司,同樣也不能高送轉股了。同時為防止某些上市公司個別年份業績的異常增長可能引發超高比例的高送轉現象,可規定上市公司每年送轉股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10股送轉20股。
二是規定業績凈值偏低的上市公司不能高送轉。有的公司雖然業績增幅很大,但每股的凈利潤其實很低,這類公司高送轉只會進一步惡化公司的財務指標。因此對于這類公司的高送轉應加以限制。規定每股收益未達到1元的,送轉股比例不得超過每10股送轉5股的比例,只有每股收益達到1元以上的公司才可以推出每10股送轉10股這樣的高送轉方案。
三A是設置高送轉窗口期。一方面是大股東或重要股東推出減持計劃的公司不得推出送轉股方案,或在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轉預案時,大股東或重要股東中止減持計劃;另一方面是推出高送轉預案6個月內或高送轉方案實施后三個月內,大股東或重要股東不得推出或實施減持計劃。根據這樣的規定,上市公司高送轉“套路”也就無計可施了,“套路”也就變成了一條“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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