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繼續獎勵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
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近日聯合印發《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務院制訂的鋼鐵、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給予獎勵(以下簡稱獎勵資金)。
通知要求,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淘汰落后產能的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主動淘汰落后產能;地方政府要切實負擔起本行政區域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職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督促企業淘汰落后產能。
本辦法適用行業為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電力、煉鐵、煉鋼、焦炭、電石、鐵合金、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化纖以及涉及重金屬污染的行業(涉及紡織行業獎勵范圍見下表)。
《管理辦法》對獎勵條件和標準、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督管理等均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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