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不到期 退貨要折舊費
張女士在錦州市內某店購買了一雙皮鞋,穿了不到一個月即出現斷底。當時購物小票上寫著三包期1個月,消費者便找到商家退貨,商家卻提出要收20%的折舊費。在錦州市凌河區消協的調解下,最終商家為消費者原價退回。消協工作人員提醒:皮鞋三包期應為3個月,折舊費也不是亂收的。消費者在購鞋前最好多了解些三包知識,避免被商家忽悠了。
日前,張女士到錦州市凌河區消協投訴,反映去年年底,在錦州市某專賣店花200多元買了一雙牛皮鞋,還沒穿滿一個月,鞋就斷了底。買鞋時購物小票寫著:一個月內憑小票實行三包,斷底、斷面包換;其余均保修。無銷售小票、人為損壞不予保修。調價和處理商品不三包。超一個月加收10%折舊費。當張女士找到業主要求退鞋,業主稱如果退貨要按鞋價的20%收取折舊費。對此,張女士難以接受,雙方意見不一,張女士便將對方投訴到凌河區消協。
“該店的購物小票中規定的條款不符合國家鞋類三包有關規定。”凌河區消協工作人員說。按照國家鞋類三包規定,皮鞋斷底、斷面,或鞋面嚴重脫漿影響穿著的,經營者均應給予退換。三包期也是有明確規定的,皮鞋三包期應是3個月,革鞋和布鞋三包期為一個月。“一個月內憑小票實行三包”這是該店自己的規定,是違反三包規定的,屬于“霸王條款”。
消協工作人員指出,張女士的皮鞋應屬于退換貨的范圍,不應收取折舊費,該店向消費者亂收折舊費也是不合理的。依據國家鞋類三包規定,維修兩次仍不能穿著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為消費者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商品,如果沒有同品牌同型號商品,可以為其退貨,并收取折舊費0.50%。
調價或打折是經營者的行為,商家不能把調價、打折商品和處理品混為一談。處理品可以不三包,但調價商品、打折商品包括贈品均屬三包范圍之內。消費者應多了解些三包知識和消費維權常識,在購買前要多問,保障知情權,避免被商家的“霸王條款”忽悠了。經消協調解,最終商家為消費者原價退回了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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