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諸多風險的微信營銷
近段時間,集贊送禮、點贊有獎成為商家在微信朋友圈中進行的一種新興營銷方式,然而,有的商家以“商品已發完”、“預約已滿”為借口不兌現承諾、變相隨意更改服務、隨意刪除廣告內容,更有甚者,一些買家通過微信網購后錢被騙走,或者收到的付款鏈接干脆就是釣魚網站。
微信集贊營銷平臺的法律性質該如何認定,集贊營銷方式是否合法?微信交易平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通過微信平臺發布的虛假廣告該如何監管?在微信交易平臺中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微信集贊營銷缺少法律依據
“只要您關注本公眾號并在朋友圈累積獲得28個贊,即可獲得本公司送出的深港澳五天免費游,68個贊就送雙人游!”這樣的集贊送免費旅游的廣告帖在微信朋友圈里出現不少,很多微信用戶半信半疑地轉發和點贊。但事實上,微信中提到的旅行社根本沒有開展類似的活動,這其實是商家為賺取轉發量的“忽悠”。
國家工商總局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為網絡商業活動監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比較原則,針對的仍然局限于嚴格意義上的傳統買賣或者服務行為,微信點贊、微信交易等類似行為還無法納入其中,難以適用。
另外,商業活動不僅僅是買賣雙方的簡單交易行為,還涉及國家對市場秩序管理權的行使,包括交易商品合法性監管、稅收征繳、市場服務等。《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微信集贊營銷模式是通過微信平臺、企業和個人建立私人賬戶進行信息溝通和商品交易,沒有進行必要的工商登記和注冊程序,完全避開了政府的監督管理、營業稅收征繳。
騰訊曾明確表示:微信朋友圈旨在分享和關注朋友的生活點滴,從而加強聯系,是一個由熟人關系鏈組成的私密圈,是一個交流平臺,而不是一個電商平臺,不鼓勵個人在朋友圈中進行商品銷售等活動。微信官方也曾表示,根據用戶的投訴,朋友圈會對一些涉及侵權、假冒偽劣和進行惡意病毒營銷的商家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理。
從法律的角度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并沒有為微信集贊營銷模式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由于微信賬號的虛擬性、臨時性等特點,微信平臺營銷商也不可能辦理相應的工商注冊手續,反而可以隨意刪除其發布的信息,并不符合市場秩序管理的要求。
微信交易存在諸多法律風險
通過微信平臺發展電子商務,需要配套相應的風險監管措施,包括電商身份認證、工商注冊、網絡虛擬空間租用或登記備案、信用評價等等,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但是,微信作為一種私人交流工具,在設計和運作中并不具備上述發展電子商務的因素,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和交易風險。
在商品展示環節,微信集贊交易平臺并不能對商品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和展示,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務推廣消息,一般不會顯示銷售額、商品價格,缺少購買者信用評價和對貨物質量的評價,甚至不會列出商品的尺碼、顏色、月銷量、評分、商品詳情、成交記錄等。消費者無法通過微信平臺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務,消費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這與已經發展成熟的淘寶交易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在商品交易環節,一些賣家利用微信推銷產品或服務,無休止地騷擾用戶。甚至有些賣家利用微信平臺,誘導使用其他合法網絡交易平臺的消費者,脫離原有網站中的安全支付系統,使消費者面臨巨大的安全風險。如在微信里進行交易,常被要求先付款再出貨,避開了“拍下商品-支付貨款-收取貨物-確認付款”安全支付程序的監管。
在退貨環節,消費者面臨更大的風險。微信買賣糾紛雖可借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來解決,而且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無理由退貨”的權力。但由于微信生意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費圈,在買賣過程中,往往沒有確定契約關系的買賣合同,很多應用程序不具備有效的實名制認證功能,在這種平臺上進行買賣行為,相當于處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真空地帶,一旦出現糾紛,維權會很困難。而且微信平臺設計本身缺乏相應的銷售申訴體系,消費者受到欺詐后投訴求助也比較困難。
集贊交易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便是賦予消費者的“反悔權”。但如果只是朋友之間通過微信進行商業營銷,即交易行為局限在朋友圈之內,那么嚴格意義上是不適用“反悔權”的,因為廣告的發布者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在點贊送禮活動中,如果微信用戶被商家欺騙,不僅送獎過程難取證、所受損害難證明,況且有些微信用戶只是參與了點贊活動,并沒有進行實質性消費。
規范微信營銷行為,還有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在這個過程中,微信用戶因微信營銷中的消費陷阱遭受損害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目前情形下,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將商家在微信平臺發布點贊活動視為“要約”,微信用戶轉發廣告并集滿“贊”就屬“承諾”,至此可視為雙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兌現承諾系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微信用戶如果受到財產損失,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如果商家存在虛假宣傳、商業欺詐等行為,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當地工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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