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公文處理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單位機關(以下簡稱鐵路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管理,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鐵路單位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務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施行行政措施,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各級鐵路單位要發揚深入實際、聯系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避免拖拉積壓、互相推諉和粗枝大葉;逐步改善辦公手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四條 各級鐵路單位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并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鐵路單位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各單位業務部門也要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專兼職人員應當相對穩定。
第六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機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質量直接體現機關的辦事效率和工作作風。各單位要有一名領導干部分管公文處理工作,定期檢查,不斷改進。對于重要公文,領導干部要親自處理。每一個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學習掌握公文處理辦法。
第七條 文秘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廉潔正派,具備有關專業知識;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刻苦學習,努力鉆研,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積極主動地完成任務。
第八條 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用印、立卷、歸檔和銷毀。
第九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
第十條 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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