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準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體來說,有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情況主要有兩類:
(1)因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終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這些行為有:
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
②作假帳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
③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行為。
④貪污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⑤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這里需要強調一下對“與會計職務有關的犯罪”的職務是指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責范圍。“與會計職務有關的犯罪”是指會計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所實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認定會計人員所犯之罪確實與會計職務有關時,才能決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權利。
(2)對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對違法違紀但沒有構成犯罪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所作的規定。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點考慮:一是為了給因違法違紀的會計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夠重新回歸社會,服務于社會,為國家的經濟建設貢獻力量,所以違法違紀的會計人員可以重新取得從業資格;二是為了教育在職的會計人員知法、守法,增強其工作的責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不以身試法,所以要在吊銷從業資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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