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
一、未按規定印制發票。
1、企業未經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私自印制發票。
2、偽造、私刻發票監制章,偽造、私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3、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的要求印制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的要求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
4、轉借、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5、印制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規定銷毀廢(次)品而造成流失。
6、用票單位私自印制發票。
7、未按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印制發票。
8、其他未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
二、未按規定領購發票。
1、向國家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機關委托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
2、私售、倒買倒賣發票。
3、販賣、窩藏假發票。
4、借用他人發票。
5、盜取(用)發票。
6、向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
7、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三、未按規定填開發票。
1、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內容不一致。
2、填寫項目不齊全。
3、涂改發票。
4、轉借、轉讓、私開發票。
5、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
6、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7、填開票物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
8、填開作廢發票。
9、未經批準,超出規定的使用范圍開具發票。
10、以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發票填開。
11、擴大專用發票填開范圍。
12、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3、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
14、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四、未按規定取得發票。
1、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3、專用發票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4、專用發票的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規定裝訂成冊。
5、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6、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五、未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1、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
2、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3、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
4、其他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1)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5)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②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④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⑤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⑥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⑧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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