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者工資權益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以下幾種情況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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