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生效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
(一)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請求的提出
承認和執行外國刑事判決的提出是刑事判決的做出國通過何種形式或途經向被請求國提出承認和執行其做出的刑事判決。在這一問題上,有兩個問題相對比較重要,即提出請求的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通過何種程序提供給被請求國。就提交的材料而言,除提交請求書之外,請求國還需提供生效刑事判決的原本,如果提供的是副本,請求國必須證明副本與原本是一致的。如果被請求國要求請求國提交刑事判決所涉案件的全部或部分檔案,請求國應當提供這些檔案的原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綜合相關其他公約和國際司法實踐,承認和執行外國刑事判決一般是通過請求書的形式來提出,請求書的內容一般包括:“1、做出刑事判決和提出請求的機關名稱;2、被判刑人的姓名、年齡、健康情況以及是否處于關押狀態等;3、證明被判刑人身份的證件或文件;4、執行請求所依據的犯罪事實概述和必要的證據;5、請求國法律中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條文以及必要時對條文的解釋;6、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副本。”{12}就請求書提交的途徑而言,如果請求國或者被請求國之間存在雙邊協定或者是某一公約的共同成員國,而雙邊協定或者國際公約對此有規定,則依照協定或公約規定的程序提交。如果無雙邊協定或公約可以適用,則可以由請求國的有關機關直接送交被請求國的有關機關。送回途徑應與送出途徑相同。而按照1970年《關于刑事判決的國際效力的歐洲公約》,如果情勢緊急,請求書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提交。即由本國的警務機構提交給國際刑警組織,再由國際刑警組織提交給被請求國的警務機構。這一規定考慮了承認和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可能存在時效性的要求,值得考慮和借鑒。
(二)執行前的準備
被請求國接收了請求國提供的請求書以及其他材料之后,承認和執行外國刑事判決就會進入到準備階段,相關的預備性工作在這一階段進行。(1)首先要對請求國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請求國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備,如果不齊備可以要求請求國繼續補充缺失的材料。其次,在材料齊備的情況下,要對請求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備承認和執行該外國刑事判決的條件,是否存在應予拒絕的情形,執行該外國刑事判決是否可行,是否存在某種障礙進行審查。(2)允許被告人陳述對執行判決發表意見,允許其聘請律師提供幫助。如果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他應被拘傳到庭進行陳述;如果被告人沒有被羈押,那么被請求國應當按照本國刑事訴訟程序通知被告出庭。(3)在前述行動的基礎上,被請求國必須做出是否接受承認和執行外國刑事判決的答復,該等答復應通過與承認和執行外國刑事判決請求相同的途徑遞交給請求國。如果決定承認和執行,對被告人或者財產 采取強制措施。
(三)具體判決的執行
被請求國經過審查決定承認并執行請求國的生效刑事判決后,就應該采取措施啟動執行程序,并解決和處理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從而進入刑罰執行階段。因為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追繳腐敗犯罪所得國際司法協助,因此自動將自由刑和資格刑的執行排除在外,只涉及執行外國刑事判決中的財產刑問題。財產刑的執行比較復雜,因為它涉及財產的查封、扣押、沒收及財產權轉移問題。歐洲共同體各國在解決這個問題上似乎比較徹底。《關于刑事判決國際效力的歐洲公約》專門規定了執行與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制裁特別有關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內容涉及罰沒金額轉換,財產刑的執行決定,罰金或沒收財產的處理及罰金刑的替代。當然,如何執行外國刑事判決需要被請求國依據國內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是一國國內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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