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9年一天不休 起訴單位獲賠5.8萬余元
因原告未能提供加班的有效證據等,法院判單位賠其5.8萬余元
今年發布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稱,中國人公共假期每年有115天,但鞏義市楊先生在一個公司工作了9年,從未享受過節假日和休息日。
他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23.4萬余元;昨天,法院審理后,判用人單位賠償楊先生5.8萬余元。
法院判決的經濟賠償主要包括
①實習期工資和高溫津貼:
5個月的高溫津貼1500元及半年的實習期工資3780元
②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9.5個月工資=9.5×2530=24035元
③休息日、節假日加班工資:
2年共計2.9萬元
共計:5.8萬余元
事件
工作了4年還沒社會統籌保險
今年30歲的楊先生,2003年2月與河南一家鋁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0年。雙方約定楊先生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期間月薪為300元。簽訂合同后,楊先生即按照合同約定到鋁業公司從事高溫熔煉工作。
至2007年7月,鋁業公司改制為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才開始為楊先生辦理養老、失業、工傷等參保手續。楊先生說:“這之前的4年,我一直沒有任何社會統籌保險。”
公司改制了,但楊先生工作方式沒變,他依然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每天8小時三班倒、沒有休息日、沒有節假日。
2012年2月,楊先生已在這家鋁業公司工作了9年,距合同期滿還有1年。這時,他開始向鋁業公司的人事部門詢問補償金的事,但沒想到被斷然拒絕。多次協商無果,楊先生在沒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離開了其工作9年的工作單位。
調查
試用期12個月超勞動規定1倍
2012年5月,楊先生向鞏義市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但請求被駁回;于是楊先生起訴至鞏義市法院。法院經查明,楊先生在離職前9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2530元。
鞏義市法院一位劉姓法官告訴記者:“《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但楊先生與鋁業公司簽訂的《用工勞動合同書》約定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超期1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此外,劉姓法官還稱,《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鋁業公司沒支付楊先生休息日、節假日加班工資,沒有依法足額發放高溫津貼,楊先生工作前4年,沒有為楊先生繳納社會保險等,都屬于違法行為,所以法院支持雙方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判決
經濟補償共計5.8萬多元
昨天,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關于對楊先生的5.8萬多元經濟賠償,主要圍繞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休息日、節假日加班工資和高溫津貼、實習期(試用期)工資三部分。
關于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依法應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按9.5個月工資計算,為2.4萬余元。
同時判決鋁業公司支付楊先生2年內的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9萬余元。另外,法院判決支付5個月的高溫津貼1500元及半年的實習期工資3780元。關于社會統籌保險損失,法院認為此項訴訟請求不屬于受理范圍,因此不予支持。
記者注意到,法院判決鋁業公司支付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只是2年的,而不是楊先生提出的9年。對此,法院的解釋是,楊先生未能提供工作9年加班的有效證據。而按勞動部制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因鋁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因此法院判被告支付兩年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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