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1、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
董事會——董事會是有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全體股東利益的公司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其決策正確與否,是否體現了股東意志,成為監事會監督的重要工作內容。在這一層面上,主要的監督工作由監事會來做。內部審計也可以就自己了解與掌握的情況對其工作提出質疑。更多的時候,當董事會決策體現了股東會意志時,內部審計應當作為董事會的執行機構,為保障所有者權益在董事會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經營重點及外部經營環境與政策的變化,確定重點,由內部審計部門具體實施。
執行管理層——執行管理層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就管理層而言,無論是出于針對遵循外部管制之需,還是向委托人表明受托責任履行情況只要,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需求包括:控制的獨立評價并幫助編制控制報告;程序有效性的評價;幫助設計控制;風險分析;風險確認;推進風險和控制的自我評估。另一方面,管理層在確定高層基調方面有著強大的影響力,管理層對內部審計的態度也影響著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發揮。內部審計對執行管理層的這種需要是通過對管理者提供服務體現出來的,即通過自己日常對各職能部門工作的檢查評價,一方面向高層管理者顯示其下屬的責任履行情況,另一方面為管理者更有效地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作為管理當局的參謀和助手在公司中發揮作用。
外部審計師——應保持獨立性,審計與咨詢業務分開。內部審計工作會影響外部審計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包括影響外部審計人員了解企業內部控制、評估風險和收集實質性證據時所執行的程序。在執行審計時,外部審計人員可能還需依賴內審人員的工作,甚至尋求內審人員的直接協助。
2、其他利益相關者對內部審計的需求
在組織努力使它們對投資者、債權人、供應商和顧客有吸引力時,內部審計給這些外部決策者提供確認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對股東會來說,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的第一層機構,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其有關報酬事項等等。內部審計作為所有權的一種具體保護措施,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通過列席股東大會,了解股東的各項決議與意志,以其作為審計標準之一。在年終股東大會上,由監事會或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對主要職能負責人的責任履行情況做出評價,便于股東業績考核及安排未來年度經營管理活動。對投資者來說,是要確保資本的可獲得性和流動性以及將資本成本維持在合理范圍內。通過內部審計對信息和經營過程的確認,有助于分析資本需求和流動性,降低資本和流動性緊縮的可能性,以及向債權人和投資者提供有關組織狀況的確認信息。人們預期,與具有更高不確定性和風險的公司相比,提供高質量確認信息的公司,其資本成本會更低。對供應商來說,主要關注的是保持作為一個有吸引力的合作伙伴,能夠通過談判得到好的條件。對顧客來說,首要的利益在于以及時和經濟的方式向他們交付產品,以滿足他們的需要。
3、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關系
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它包括一系列的治理機制。治理機制可以是法律、公司章程等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也可以是市場的競爭機制,還可以是人為的制度設計。理論上,在股東、董事會和高管層之間的委托責任關系中,內部審計行使確認之職,可增強財務信息及非財務信息的可信性;履行咨詢職能,則可改善其他控制程序,影響受托責任環境,確保受托責任的有效履行。因此,內部審計可視為一種內部控制機制。實務中,董事會行使職責,需要內部審計的工作,外部審計也一直依賴內部審計的成果,因此,內部審計作為董事會、高管層及外部審計的助手,是確保受托責任系統運行的一種治理機制。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有著緊密的聯系。兩者在治理企業的過程中有著不同的特征、職能和作用,即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是促使內部審計有效運行,保證內部審計功能發揮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內部審計又反作用與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治理中為管理層監督評價會計制度和其他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提供保證,為管理的科學性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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