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轉借資金的問題分析與處理建議
(1)現象和原因分析。貸轉借資金是指一家企業從銀行貸出款項后,再轉手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的資金。銀行放款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不是什么企業都能從銀行弄到貸款。于是在我國的企業群體中,就出現了一個較為普遍的“貸轉借”現象:有條件貸款的企業,從銀行把款貸出來,再轉手放給沒有條件從銀行貸款的企業使用——這兩個企業多是關聯公司,大多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貸款子公司使用,并且,他們轉貸的利息不加價,銀行給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給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還有子公司直接向銀行支付利息的行為。這個現象較為普遍地存在于我國的集團公司中。
(2)行為和政策分析。母公司貸款子公司使用的“貸轉借”行為——我們僅限于非資本化資金的討論,依據現行的稅收政策,雙方都涉及稅收。
1)母公司的利息收入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后,應給子公司開具營業稅發票并交納營業稅;同時依據企業所得稅稅法,也要把利息收入并入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注意,這里的權益性投資,不是按實收資本而是按實際投資額計算的。
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這就明確,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利息支出,還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務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
3)借款利息的扣除與投資是否到位也有關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未繳足資本金的企業若發生了借款,相當于未繳足資本金數額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稅前進行扣除。
其余部分的借款利息在滿足相關列支條件可以扣除。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3)處理建議。針對關聯企業貸轉借資金的問題,我們建議如下:
1)可采用委托銀行放款的方式,母公司把貸來的款項再委托銀行放給子公司。這手續雖然麻煩些,但程序清晰,沒有稅法的“模糊地帶”,也可避免相關的稅收風險。
2)母公司向銀行貸款,若將其中一部分轉借給子公司,其利息由母公司統一向銀行支付,子公司憑雙方借款協議將屬于自身承擔的利息支付給母公司,則不需到稅局開票。這樣,母公司在從事“貸轉借”業務時,就可通過“自留使用一部分貸款”解決子公司開發票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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