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服裝店應與打工者簽合同并繳社保
提問:服裝店導購員 徐冉華
回答: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馮梟
徐冉華:我今年22歲,去年從湖北老家來到北京打工。經老鄉的朋友介紹,去年9月我來到一家小服裝店上班,每天的工作職責就是賣服裝,有時也會跟老板去上貨。從上班到現在,我每周只能休息一天,每天從早晨9點一直工作到晚上7點,除每月2000元工資外,老板再按我賣貨多少給提成。從入職到現在,服裝店沒跟我簽過勞動合同,也沒繳納過社保費,老板說他這店是個體戶,無法跟我簽合同和上保險,請問是這樣嗎?
馮梟: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您與小店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落實社會保險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上述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組織。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您工作的服裝店應當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并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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