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有憑證 勞動關系也成立
2013年9月5日,吳某被某超市招用,從事收銀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月工資1800元左右。2015年5月17日中午,吳某下班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與一輛無牌汽車相撞。交警部門認定,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后吳某與超市多次協商,要求享受工傷待遇,但遲遲未能達成協議。為認定工傷的需要,吳某只好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庭審時,超市未到庭,也沒提交書面答辯書。為證明與超市存在勞動關系,吳某出具了工作牌、超市收取的500元的工作服收款收據、同事的證言等。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鑒于吳某提供的證據符合以上規定,仲裁委最終裁定吳某與超市存在勞動關系。
相關鏈接:
梁某于1979年被分配到榮成市某機械廠工作,2001年,寧夏某公司吸收合并該廠,注冊成立了山東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2013年初,梁某依照公司安排擔任副總,月工資4000元。2013年底,寧夏該公司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機械公司向梁某出具了管理人員職務解聘通知,解除了梁某的職務。從2月起,梁某雖正常上班,但機械公司未安排其工作,僅按威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其工資。
2014年8月31日,梁某致函單位,要求恢復工作,發放正常工資,或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9月13日,機械公司向梁某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稱單位是根據梁某的要求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的,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8條第8、第9項的規定,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2014年11月3日,梁某向榮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機械公司補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裁決后,機械公司不服,訴至榮成市法院。
法院認為,梁某正常上班,但機械公司無故不安排工作,故應按梁某提供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補發梁某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及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雖然是梁某提出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機械公司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故本案并不符合《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8條第8、第9項的規定,機械公司應當向梁某支付經濟補償。于是,法院判決:機械公司支付梁某2014年2月至9月的工資差額24468元、經濟補償144000元。
一審判決后,機械公司仍不服,上訴至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