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知書不是商標注冊證
近日,長興一家吊瓜子加工廠的負責人張老板收到了該縣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送達的一份處罰決定書,其內容為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該廠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處罰15000元。“只怪自己不懂法,在這件事上抱著僥幸心理,以后一定會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張老板懊悔不已地說。
原來兩個月前,該局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日常檢查時,在現場發現了該廠生產加工的吊瓜子外包裝箱上印有“**香”文字及圖形組合及注冊商標字樣 ,據此,執法人員要求該廠負責人張老板出示該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可張老板在辦公室里找了半天,找出的卻是一張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聲稱這就是商標注冊證。而后,經執法人員現場查詢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網站,結果發現“**香”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并沒有注冊成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只是受理了該廠的申請而已。
根據張老板陳述,商標是由當地一家商標代理公司幫忙設計的,2013年11月,在收到注冊受理通知書后,張老板滿心歡喜地就讓當地一家印刷廠印制了2000只印有 “**香文字及圖形組合及注冊商標 ”字樣的包裝箱。“我當時以為有了注冊受理通知書,先打上注冊商標字樣 ,應該問題不大。”張老板說。
沒想到,一時的失誤竟然鑄成了大錯。調查中,執法人員發現,該廠近半年來共銷售使用該批次包裝紙箱的吊瓜子共一千多箱,銷售地區涉及周邊的合肥、宣城、湖州等地,違法經營額近20萬元。
“該廠在沒有取得的商標注冊證的情況下,在對外銷售的包裝紙箱上標注"**香文字及圖形組合及注冊商標字樣 "的行為屬于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介紹,由于當事人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非法經營數額較大,依據2014年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執行修改后的 《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之意見,適用舊法。
此外,對于本案中的印刷廠的行為,執法人員也在調查處理中。記者獲悉,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委托印制未注冊商標的,所印制的商標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冊標記,否則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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