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的運用
隨著國內稅收征管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稅收籌劃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各個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本文擬通過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兩方面的運用,揭示企業如何利用國家稅法的有關條款進行稅收籌劃,合理合法地實現企業稅負的最小化,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和市場競爭力。
稅收籌劃的目標是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所謂“稅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內涵,而不僅僅是指的稅負最輕。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密切相關,這是因為稅收籌劃能減少支出,提高資金利用率,從而有利于實現財務管理的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主要是在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利潤分配中的運用。
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及灰投資活動,就需要籌集一定數量的資金。企業的籌資方式一般包括自我積累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之間的相互拆借或融資及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向社會集資等。目前企業融資渠道有二種:一種是借入資金,另一種是權益資金。
不同的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不同的稅負水平,融資渠道的不同也會帶來不同的影響。借入資金和權益資金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適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如權益資金的成本是股息,而股息稅法規定在稅后支付,從而其資金使用成本較高。而借入的資金,其資金使用成本為利息,其利息可列入財務費用,同時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從而達到降低資金使用成本,達到每股收益最大化。
各國稅法一般規定,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圍內可以作為一項費用于所得稅前扣除,而股息屬于利潤分配的范疇,不得稅前扣除。如果僅從節稅的角度考慮,向金融機構借款和企業之間的相互融資優于企業自我積累和向社會發行股票籌資。其中企業之間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確定等方面,均有較大的彈性,利用得當時可發揮調節作用。但稅法對利息扣除標準迸行了限制性規定,如我國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所以,如果企業之間在資金拆借活動中人為地過分抬高利率,不能達到稅負最低的目的,并不是有效的稅收籌劃。
因此企業在融資時就要合理確定融資渠道,科學籌劃融資比例和資本結構,才能確保稅后利潤最大化的實現。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的效果越明顯。當然,負債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會加大。當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時,負債反而達不到節稅目的。對于企業來講,籌措資金時不能單純地從資金成本高低來選擇何種融資,還應考慮投資收益率、稅收以及市場風險等因素,然后再決定合理的資金結構。企業可以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和導向的前提下,利用企業財務杠桿的作用,通過財務會計的籌資決策實現企業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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