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工資概念的反思與重構
第95號公約第1條規定:工資“系指不論名稱或計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對一位受雇者,為其已完成和將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將要提供的服務,可以貨幣結算并由共同協議或國家法律或條例予以確定而憑書面或口頭雇用合同支付的報酬或收入。”② 由此可知,公約認為工資是勞動者因給付勞動所獲的報酬和收入,即勞動的對價,以期通過抽象概念的外部體系建構方法將復雜的工資現象納入契約法的規制體系。抽象概念式的外部體系建構是實現法學體系化理想的重要方式。它通過將規制客體——構成性事實分離出若干要素并將其抽象為類別概念,然后通過對要素的增減形成抽象程度不同、層次分明的概念體系。它旨在通過邏輯涵攝將大量法律素材歸納于少數“最高概念”中,使所有法律問題均可憑借邏輯推演而得到解決,以此保證體系的學術化和法的安定性。③ 藉此方法論建構的工資概念呈現出這樣的意義脈絡:
1.工資的范疇歸屬。在雇傭勞動關系中勞動給付乃勞動者的契約義務,工資是勞動者對雇主債權的標的,它是獨立于勞動關系主體之外能夠滿足其需要且為債權履行的手段,是彰顯勞動者主體地位的參照物與坐標系,其外部特征與民法中的物一致,當可歸入權利客體的范疇。④ 既然工資隸屬于物的范疇,則民法上財產權及其救濟制度與工資法規制直接相關,其秩序規制移植民法規范或者說以民法理論解釋工資法規則并不困難。因此,臺灣地區學者在論及工資概念時認為:工資之本質乃勞動給付之對價,其規制以契約等民事規則為基礎。⑤
2.工資的概念要素。工資并非純粹的法律概念,它來源于豐富的生活實踐,是與法律相關的重要概念。第95號公約以“勞動的對價”這一抽象要素定義工資的一般特征,以此將勞動者因給付勞動所獲的所有收入均涵攝入工資的概念體系。反之,勞動者非因給付勞動而獲得的收入則不能認定為工資而被摒棄在勞動法規制之外。據此建構的工資概念似為工資立法的國際通例。然而,它們所認定的工資范圍卻寬窄不一: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2002年6月12日頒行)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乃勞動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⑥ 臺灣地區學者依本條解釋工資內涵為勞動者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勞動期間,亦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之給付,并強調工資與勞動之間應具有對價等值的關系,非此則應排除在工資之外,包括:紅利、激勵式獎金(如久任獎、競賽獎等)、恩惠性給付(如春節、中秋節等發放的年節金,婚喪喜慶由雇主放送的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以勞動關系終止為條件的給付(如退休金、資遣費等)、費用代償性給付(如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等)、實物給付的福利等。⑦ 與臺灣地區規定不同,日本《勞動基準法》(2004年1月1日修訂頒行)將激勵式獎金、退休金、資遣費等納入工資構成。中國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發布)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中國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1990年1月1日發布)規定下列項目不列入工資總額:1.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2.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對于這樣的立法差異,對價理論似乎沒有多做解釋,或者說沒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釋。
3.工資對價理論的規制秩序特征。對價理論強調勞動與工資之間存在等值關系,在認識論上承襲了古典經濟學的基本觀念:勞動具有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前者是因勞動而獲得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數量構成,而后者則是貨幣的數量構成。⑧ 勞動雖然是所有商品的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但商品的價值普遍不是用勞動來衡量的,因為勞動難以測度。質言之,勞動的真實價格難以確定。但作為其名義價格的貨幣,也即購買一定數量勞動的交換價格——工資卻是能夠通過市場交易獲得滿足生活需要的大致而不是精確的平等。⑨ 正是基于這種“勞動可以貨幣計價”的“深刻洞見”使工資的法律規制得以契約論的范式展開,它始終關注的是工資的定價自由與勞動競爭的互動關系,所追求的是一種勞動關系的自由秩序。哈耶克曾鼓吹自由秩序并宣稱經濟自由是一切自由不可缺少的條件,而自由企業制度是個人自由必要的條件,也是這種自由的結果。⑩ 在他所標榜的自由社會中人們獲得的報酬與他所提供的服務等價,并不受社會道德之約束。(11) 因此,如何定價勞動不應受勞資個體之外的社會契約影響而應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這種自由理念構成工資法律概念契約式建構的理念基石,使工資成為勞資個別合意的對象。在通往自由秩序的道路上,對價理論在個別契約范疇中通過“勞動的對價”為概念要素將復雜的工資現象涵攝在權利客體范疇下,并借此將勞資個體自治原則擴大為社會選擇的原則,形成“自由工資”的外部法律體系,實現其對勞動關系自由秩序的建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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