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刑拘沒商量
不與農民工結算工資,且拒不執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的決定,渠縣人社局將包工頭陳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月16日,包工頭陳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這是“惡意欠薪”列罪后,渠縣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刑事拘留的案件。
去年12月22日,鄧某等30多名農民工到渠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某工程項目包工頭陳某拖欠工人工資約32萬元。由于欠薪數額較大、人數多,縣人社局立即進行了調查,經查,陳某拖欠工人工資32萬元屬實。該局工作人員多次約談包工頭陳某,并告誡他農民工資是高壓線,必須高度重視,要求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向陳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在今年1月28日支付所有民工工資報酬。
1月28日,農民工再次到渠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要求兌現工資。渠縣人社局多次電話聯系陳某,陳某手機關機,又聯系其家屬,要求陳某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但陳某依舊沒有到場且手機關機,涉嫌欠薪逃匿。鑒于陳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整改,且有欠薪逃匿嫌疑,2015年2月3日,渠縣人社局決定以刑法第276條、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交司法機關。16日,陳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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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這個事,可能很多職工不會或者很少碰上,對其中的門門道道不清楚或者說也不需要清楚。不過對于一些從事工程、保險、銷售或是跨省經營企業的職工來說,出差就是常遇見的事。在個別企業,“出差”竟成了企業隱性侵犯職工權益的手段,本報接到的幾個投訴就是如此。
從記者采寫的這幾個投訴來看,不管是“要去外地出差兩年”的安全員張先生、“一年365天200多天在出差”的工程師小李,還是“各種補助到時候再說”的財務王女士,遭遇的事情都有一個幾乎相同的起因:在某次工作上得罪了領導或是說了一些“不該說”的實話。這些職工都有這樣那樣的困難或是疑惑,但面對的也是一個幾乎相同的回答:必須得去,不去……所以,這些投訴人感覺“出差”成了企業整自己或是逼自己辭職的一種手段,表面上看不出大問題,但實際上是一把“軟刀子”。
記者調查后發現,關于“出差”職工的權益保護問題在法律上本身存在軟檔,這也給了個別企業經營者可乘之機。
從相關法律來看,不論是出差時間的長短還是出差頻率的高低,抑或是去外地的各項補助的多少,都沒有一個明確的參照標準和規定,可以說充分放權給了企業。當然,安排勞動者出差這是企業的自主管理范圍,行業的不同、工作性質的不同、企業效益的不同,也確實難以制定統一的相關標準。但是,并不是說就可以對企業放任自流。調查后記者也提出了幾個應對的辦法,比如一些容易涉及出差的企業或是崗位,勞動合同制訂得再細一些,增加一些相關的約定,企業的《員工手冊》中也可明確出差人員的異地待遇等。再比如,相關行業協會多一些行業干預,有效擬定行業規范來加以限制。這些都給了我們破題的思路和方向。
如何破解“出差”帶來的軟性侵權,關鍵是相關法規的“補漏”不能總是“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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