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景氣 員工離職是否有補償?
程先生:兩年多前,我入職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是由4個人合伙投資的,他們都是自然人股東,其中一人為法人。現在公司經營不景氣,4個老板都不想往里投錢了,公司賬上沒有資金,還欠了寫字樓的房租,我擔心繼續工作下去會被拖欠工資,所以想離職。請問:我離職能否得到經濟補償?
胡芳:一般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該情形下,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公司已經存在拖欠工資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您因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還未出現拖欠工資等情形,您僅僅是因擔心被拖欠工資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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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去年3月,我在網上看到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正在招人就前去應聘,經筆試面試后被聘用。當時公司承諾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但一直未簽,也沒給我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12月,我以此為由離職,然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單位現在卻倒打一耙,說是因為我想獲得二倍賠償而故意拖著不簽勞動合同,請問:我該怎么辦?
律師:《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所以,公司對自己的主張應提供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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