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用工不簽合同職工追索雙倍工資獲支持
2013年9月份,趙某到某包裝公司從事機器操作工工作。公司未與趙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她繳納社會保險費。趙某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遭拒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雙方權利與義務最全面的證明材料,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最直接保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處于主動地位,擁有雙方權利義務設定的便利,應理所當然地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利后果。趙某到該公司工作,表明其有成為公司職工的合意,在此情形下,公司應與趙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否則,公司就須承擔向趙某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最終,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趙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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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午7時多,在南京東車輛段徐州下行運用車間的班組開工會上,一班檢車員一個接一個地將自己的手機交給工長,由工長統一存放于手機保管專用箱中,然后開工點名,開始鐵路貨車現場檢修工作。該段實行當班期間職工手機集中保管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職工中一石激起千層浪。
采取該措施的原因是,該車間領導班子認為,隨著手機在現代生活中的迅速普及,當班時玩手機、現場檢車過程中接打手機等慣性違章行為一定程度地存在,而鐵路列檢現場機車來回穿梭,上述違章行為極易造成職工身體侵入線路限界,直接給職工人身安全埋下隱患。為此,制定了《鐵路列檢當班職工手機集中管理辦法》,通過制度管好手機,保障職工作業安全。
對于職工們“家里有急事,聯系不上我誰負責?”等問題,該車間明確,如果職工家中有急事,需要聯系職工,可撥打車間設置的三個24小時全天候有人接聽固定電話,有專人通過對講機聯系職工回電,避免耽誤職工的急事。
同時,車間對手機集中存放管理情況實行每班必查制度,車間管理人員對照班組當日考勤,核對手機是否集中存放,杜絕“漏網之魚”。在深入現場監控檢查時,管理人員發現職工當班期間玩弄手機及在作業現場攜帶接打手機,一律嚴格追究責任,予以一定的經濟考核。
一般來說,員工有隨身攜帶自己購買的手機的權利,但《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如果企業在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將手機帶入工作場所,那么這種規定無可厚非。
但是有兩個問題需注意,一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制訂和公布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完善。
二是要注意保護勞動者的隱私。保管人員不能隨意接聽或翻看員工的手機,更不能以檢查是否攜帶手機為由,對員工進行強制搜身。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受到法律保護。只有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后才能進行搜查,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對任何公民人身進行搜查,都屬非法。
公安部頒發的《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若干規定》對保安的職權范圍有著嚴格的限制:保安人員不得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產;不得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侮辱、非法搜查勞動者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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