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如何進行注冊商標續展
我國《商標法》第24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也就是說,注冊申請自商標有效期滿前六個月至有效期滿后的六個月內均可以提出,商標局均予以接受。
期滿前的六個月一般稱為續展申請期,有效期滿后的六個月由叫續展寬展期,在寬展期內提出的續展注冊申請,申請人除繳納續展注冊申請費外還應按規定繳納遲延費。
申請辦理商標續展手續的,每一件申請應當向商標寄送《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的填寫應規范,同時送商標圖樣十張,核準指定顏色的商標還應送原彩色商標圖樣,交回原《證》,并繳納費用。其中應注意,報送的商標應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圖樣相一致,文字商標不應任意改變字體,否則,商標局將不予續展注冊。
續展商標注冊申請經過商標局的審查核準后,原《商標注冊證》被加注發還,并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標法律規定不應予以續展的情形,商標局將作出駁回決定。
對商標局駁回續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續展復審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并繳納評審費。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續展注冊的,移送商標局辦理續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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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深圳市法制辦獲悉,《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獲得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各機關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下稱“三公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并制定支出計劃,嚴格控制“三公經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同時,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三公經費”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相關費用。
特別是在公務接待上,各機關應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則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公車支出是“三公經費”大頭,占總開支八成以上。對此,深圳去年3月啟動公車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依據行政級別給予公務人員一定的補貼。同時保障應急、機要通信等特殊用車,以及一線執法執勤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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