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崗實習報酬不得低于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首次明確職校生頂崗實習薪酬下限,頂崗實習學生報酬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此次頒布的規定所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形式,要求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前,職業學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簽訂實習協議。協議應包括實習期間的食宿和休假安排,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護條件,責任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對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部分的約定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
此次規定提出職校生實習“六紅線”,即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頂崗實習;不得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不得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此外,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此次規定首次提出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底線。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人社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副司長王曉君透露,將在日常的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中督促實習單位按規定發放實習工資。如有單位不執行協議,學生和學校可以采取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維權。
依據規定要求,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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