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眼】員工工資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
2013年2月1日,北京市某公司與工會經過協商簽訂了集體合同,規定職工的月工資不低于2400元。2013年2月8日,公司將集體合同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2014年1月,公司為了擴大規模,急招了一批銷售人員,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銷售人員的月工資為2200元。2014年6月,銷售人員李某得知集體合同中約定的最低月工資為2400元,高于自己的月工資數額,遂找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協商此事,未果。2014年9月,李某訴至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支付每月200元的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本案中,某公司集體合同已生效。既然集體合同約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為2400元,那么李某的月工資就不應低于2400元。顯然,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李某工資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因此李某請求單位支付每月工資200元差額的主張得到了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集體合同是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合同。集體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是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法律規定,生效的集體合同不僅對企業具有約束力,對勞動者同樣具有約束力,無論勞動者是在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之前來單位的,還是之后來單位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書面形式或實際行為隨意變更,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