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工作 遭解聘索賠被駁回
一女子使用姐姐的身份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其社會保險無法正常辦理,后被公司以欺詐為由辭退。在此情況下,她向公司索賠能夠得到支持嗎?近日,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判決駁回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有相互知情權。
2007年,鄭州市民司金玲用姐姐“司鳳玲”(二者均為化名)的名義應聘到鄭州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并用姐姐的身份證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兩姐妹長像比較接近,該單位當時并未發現不妥。2010年,公司準備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發現“司金玲”并非是“司鳳玲”本人,要求司金玲上交身份證復印件,她一直沒有提供,并繼續照常工作。2015年司金玲請病假達半年時間,假滿后仍未到公司上班,該公司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
近日,司金玲來到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狀告用人單位鄭州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所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在接到應訴后向仲裁院提供了申請人的《員工入職申請表》《勞動合同書》及身份證復印件,上面當事人的名字均為“司鳳玲”。該公司聲稱,司金玲欺詐在先,且長時間休病假,假滿也不上班對正常工作造成了影響,與她解除勞動關系屬合法合理。而司金玲認為,她冒用姐姐身份證簽訂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的情況屬實,即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公司需要支付社會保險損失。
經仲裁庭查明,司金玲本人未如實填寫《勞動合同書》,未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因此,仲裁庭對于司金玲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社會保險損失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工作人員介紹說,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了解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與崗位相關信息,同樣,用人單位也應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
那么用人單位具體能夠知悉員工那些相關內容呢?依照法條中規定“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一是勞動者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真實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聯系方式等。二是學歷或證書信息,一些特殊崗位需要某些特定的證書來持證上崗,勞動者提供真實的本人證書直接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能夠錄用勞動者。三是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一些女性在入職時填寫懷孕與否的時候,明明懷孕一段時間,卻填寫成未孕,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困擾,同時也導致無法享受相應的照顧。四是競業限制,一些勞動者在入職現單位之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對前單位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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