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并非不能終止
某機械加工公司員工周某已經在該單位工作10多年了,去年剛剛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是今年7月份,公司領導通知全體員工,因股東撤資,公司要注銷,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全部終止。周某想不通,自己已經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怎么還能終止他的勞動合同?
不少人認為,凡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相當于捧上了“鐵飯碗”,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除了沒有“合同期滿”這一終止條件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很大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里所指的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員工即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可能出現本人嚴重違紀等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還可能出現因員工退休、死亡或用人單位破產、注銷等法定事宜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該公司如果已經啟動注銷程序,那么該公司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就要在清算組確定的“注銷日”終止。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按照法律依法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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