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懂48小時工傷規定的合理性
據媒體近日報道,深圳某廠女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暈倒,被送往醫院緊急搶救。經家屬一再要求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后死亡。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為此深圳市社保局未認定該女工為工傷,家屬訴至法院后,一審敗訴。
對此事件,大多數網友都認為法律規定不合理,難道因為要認定工傷,就要求家屬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嗎?的確,網友的質疑有一定的道理,任何一個家屬在搶救自己親人的時候,一定都是要求醫生全力以赴,不可能做到那么理智,還會想到搶救超時算不算工傷的問題。然而,法律為什么會有這么一個看上去似乎很冷酷的規定呢?
其實,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早在幾年前就有過類似的情況,也引發了人們對“48小時”這一規定的廣泛批評,很多人主張“這樣的惡法應該廢除”,但結果是這一規定始終巋然不動,為什么?不是說立法者在與民意作對,而是說這樣規定有其合理性。
首先,我們先看看什么叫“工傷”,不用那些晦澀的法律用語,只是顧名思義大概也能明白,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而受到的身體損害。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時受傷是工傷;工人在工作時發生意外是工傷,即使是公職人員在單位工作期間不小心滑倒受傷也是工傷。我國法律中關于工傷的范圍還不僅僅指職工工作時發生的意外,還包括了職工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傷害。所以,客觀地講,法律有關工傷的規定還是合理的。
然而,這里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就像深圳這位女工一樣。這里的問題在于她的疾病是不是由于工作造成的,如果是職業病,那無疑是工傷的范圍;如果不是職業病,就很難說是工傷了。人的身體有疾病,在任何時候都可能發病,只是有的發生在工作期間,有的發生在工作時間以外,不能說發生在工作期間就是工傷。但有關工傷方面的立法,其初衷是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的,所以法律規定,即使不是職業病,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且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都算工傷。
所以,立法其實已經是充分考慮到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向勞動者傾斜了,不宜再指責立法不公。只是這里還有一個時間問題,有人認為48小時的規定太短了,以現在的科學技術,搶救超過48小時很普遍。究竟搶救多少小時無效死亡算工傷才是合理的,這個問題可能不是立法者能回答的,大概需要醫學專業人士給出一個符合醫學科學的答案。但是無論是48小時、72小時,還是96小時,總會有人因搶救時間超過這一時段,而無法被認定為工傷,也就依然會出現立法不公平的質疑聲。所以,我們依然無法讓立法達到人人滿意的最佳境界。也正因如此,雖然這一立法飽受質疑,但始終無法撼動。
排除立法對搶救時間的規定,深圳女工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事件還有一個問題也是網友質疑的理由。這名女工在搶救的48小時以內被醫生說已經腦死亡了,但家屬堅持繼續搶救,于是超過了48小時。這涉及了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問題,那就是死亡標準,現在很多醫學專家認為腦死亡是人死亡的標準,但我們國家的法律采用的是綜合性的標準,也就是呼吸停止,心臟停跳、瞳孔反射機能停止等。而在現實中,醫生認定的死亡時間在法律上很重要。
因為在大多數自然死亡的情況下,對死亡時間的要求沒那么嚴格,所以人們討論得也不多,但在深圳女工這個案子上,死亡時間就顯得很重要了,人們也就更加關心對死亡標準的認定。我們國家的法律要不要把死亡的標準根據醫學的發展制定得更加科學、合理一些呢?顯然是很有必要的。而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專家可能使不上勁了,還是醫學專家最有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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