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跨年勞資糾紛案透視:效率太慢了
廣州的羅女士在珠寶廠做了10年女工,當她從人社局得知,公司未給她繳納2008年至2012年這4年的養老保險費等社保金時,羅女士隨即向所在的番禹區人社部門投訴公司,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番禹區人社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兩年強制追繳時效”的規定,認為羅女士的請求超過了時效,因而給出了“不予查處”的回復。于是羅女士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羅女士沒有想到,一走訴訟程序,等待她的是數年的“折騰”。
在一審中,法院認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對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保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無期限限制。因此,法院認定番禺人社局的答復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該撤銷。用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8月30日,羅女士終于拿到一紙判決書:法院撤銷人社部門“不予查處工人追討兩年前社保”的回復,要求重新處理工人追討訴求。
兩場官司都勝訴了,但3年時間過去了……羅女士的3年維權路并非勞資糾紛案中耗費時間最長的。
1997年,東莞的潘先生進入本地某廠工作。由于長期接觸油墨、天那水等有毒原料,潘先生于2009年七八月感到身體不適,并被診斷出白血病。雖然相關部門為潘先生開出了工傷認定書,但工廠依然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同時還拒絕為潘先生安排工作。
2011年8月,潘先生向東莞市總工會提出法律援助服務申請。在市總工會和工會律師的努力下,潘先生在兩次訴訟中均勝訴。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工廠需向潘先生支付工傷待遇賠償金、醫療期工資、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損失合計180810.32元,并安排他從事適當的工作。
然而,廠方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結果,潘先生再次向市總工會請求援助。通過強制措施,2014年底,潘先生終于收到廠方的賠償,這件案子也在耗時5年之后劃上了句號。
勞動者維權時間長、索賠難似乎是勞資糾紛案件中的一個定律。潘先生的案例中涉及需要時間認定的因素,而朱女士的案件則是明明白白的權益糾紛,但在追討過程中也花費了將近一年半的時間。
2011年,朱女士進入珠三角某公司從事行政工作,并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4月,懷孕的朱女士突然被公司解雇,公司給出的理由是“沒有出生證”。即使出具了出生證,朱女士仍然無法正常工作。
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根據“女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等有關法律規定,朱女士向鎮仲裁庭申請仲裁。盡管勝訴,朱女士產后依然無法正常上班。隨后,朱女士3次向當地市總工會提出法律援助的請求。經過積極援助,市總工會和工會律師成功為朱女士爭取到相關法律待遇。而此時,朱女士已經走過了將近1年半的維權之路。
對于勞動者維權所費時長之久,廣東省總工會法律顧問室主任許平堅告訴記者:“這幾起案例中,盡管勝訴了,等的時間長了點。”而這種現象比較普遍,時間主要耗在“走程序”上。
“在較為簡單的勞資糾紛案件中,如果只涉及工資拖欠,法律程序就會顯得過于冗長。”許平堅說,要是其中還涉及到行政問題,例如行政訴訟或者工傷認定,要走勞動爭議訴訟程序,那么時間就會更長。“這個程序完全走下來,大概也要三五年。”許平堅自己就曾處理過一個長達7年的工傷糾紛案件。
此外,東莞市總工會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訴訟中,不同訴求會涉及不同的法律程序,而每一個完整的法律程序都需要耗費較長時間。
“拿潘先生的案例來說,他先后提出兩個訴求,第一個是要求公司給工傷職業病的賠償,第二個則是其他的費用或者待遇,所以這一案件總共牽涉到兩個法律程序,為此耗費的時間也特別長。而法律程序是誰也無法避免或者超越的。”該工作人員說。
廣州市總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楊滿玉則指出了勞動者自身維權知識欠缺的問題。“很多勞動者在遭遇勞動侵權時,不知道通過哪些途徑,到哪些部門去尋求幫助和維權。”楊滿玉說,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勞動者在維權初始階段可能會通過一些不恰當的手段,或者提出超出合理范圍的要求,因而延長了維權時間,甚至耽誤了維權的效果。
與此同時,不少用人單位也會出現“無賴”舉動。現年62歲的廣西人吳伯,原系一家土石方公司的員工,2013年他發生交通事故,被鑒定為工傷,公司卻拖欠工傷賠償金38萬多元拒不賠償。因公司不服鑒定,吳伯和公司對簿公堂。法院判定土石方公司向吳伯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38萬多元。該公司卻“喊窮”,隱瞞名下存款50多萬元以及多部車輛。法院對此開出了10萬元的巨額罰單。公司的“無賴”讓吳伯的維權路走了3年。
許平堅還認為,在維權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常常都會進入一個誤區。“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曾經試過濫用訴權——沒有考慮案子的具體情況,隨意申請訴訟或者仲裁。”許平堅說。由于仲裁、訴訟的費用低,不少人會選擇這一途徑,而沒有考慮到訴訟要求是否合理,從而增加案件審理的難度,也增加所費時間。
“訴訟仲裁應該是一種終極手段,當糾紛雙方分歧大,調解后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才建議大家尋求訴訟仲裁的手段,否則只會盲目增加維權時間。”許平堅說,對于一般案件,調解不失為一種合理有效的維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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