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避讓福利費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申報涉稅風險
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開始,納稅人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也許會覺得作為三級附表的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中“職工福利費”事項是最簡單的了,但仍要在此提示大家,看似簡單的不一定簡單,文字說明越少也許越糾結,這里面同樣蘊含著不可忽視的涉稅風險。
在很多稅收業務交流平臺,福利費這個詞常常被提及,“將員工向公司的借款轉為贈送處理可否在福利費列支?”“是不是只要不超過扣除比例,任何超標準的費用都可以轉到福利費來列支?”“單位食堂從市場購買的肉菜蛋等食品,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自制憑證計入福利費?”“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的費用能在福利費中開支嗎?”“本年沒有用完的福利費額度可以結轉下年使用嗎?”從這些問題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職工福利費當著一個什么都可以裝的“萬能筐”,誤以為凡是不能在費用中列支或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計入福利費科目。
福利費在新版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企業發生職工薪酬及其相關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等納稅調整項目,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為加強企業職工薪酬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比對分析,職工薪酬項目不需納稅調整的企業,也需填報本表。
具體來說是,在第3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第1列“賬載金額”欄目中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的金額。
在第2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14%與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報。
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余額。
必須注意的時,應當將職工福利費的扣除理解為“一項規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費用支出”。雖然A105050表是規定以納稅人“賬載已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金額”減去“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14%的孰小值)”的余額作為納稅調整減少的金額,但是不能簡單把“職工福利費的稅收金額”理解為就是以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14%的積,仍應根據相關稅收政策,從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的項目、金額以及支付憑證等方面對此項進行審核計算填報。
福利費的定義及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下列實際發放或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允許扣除: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困難補貼、救濟費、食堂經費補貼、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上述列舉的項目外,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滿足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從2014年開始,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財政部于2006年修改了《企業財務通則》,自2007年起,終止了職工福利費按照工資薪金總額14%預提的會計核算規則。《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取消了原“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及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如此)。當然,在實務中,年度中間也可以先提后用,但是在年度終了經調整后職工福利費應當是沒有余額的。
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后,將原來的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余額可結轉下期使用)職工福利費,改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作為扣除基數的工資薪金應具有合理性: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其總額不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原稅收政策規定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福利費,實際就是先按固定比例稅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對企業所得稅已沒有影響,因此相關支付憑證也不是稅務檢查關注的點。而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是按發生的福利費用在稅前扣除,實際就是一項特定的費用支出,是否允許扣除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及應納稅額。
福利費列支和扣除以何種單據作為支付憑證,不能一概而論,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憑發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所有的福利費沒有發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在實務中應當根據合法性、合理性原則,依照相關稅法、發票管理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取得支付憑證。
支付的福利費購買屬于應征營業稅、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或貨物等應稅項目支出,如購買節日發放的物質,內設福利部門購買的食堂用具等實物或支付的維修費用等對外發生的費用,原則應取得發票作為支付憑證為妥(至于說確實無法取得發票,這就不僅僅只是福利費扣除遇到的問題,購買貨物、服務等也有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該怎么處理不在此贅述)。而發放給職工的福利費或撥付給內設福利部門的經費,如困難補助費、防暑降溫費,食堂經費補貼等對內發生的費用,可憑收據等作為合法支付憑證。
有人提出企業內設食堂接受企業財務撥付的食堂經費時,由食堂開具的收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還有的以“食堂是企業內部非營利性的內設機構”來解釋食堂開具的收據可以作為企業稅前扣除憑證,筆者認為這是不嚴謹的。因為據實扣除是所得稅扣除的重要原則之一,食堂收到企業財務撥付的經費時只是暫收性質,開具收據只是表示暫收款,實際發生各項費用時仍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合法憑證。食堂費用即使是取得發票也不是也不可能由食堂開給企業,而是食堂所購物品等的銷售方開具。所以,食堂的內設機構性質不能得出食堂開具的收據可以作為食堂經費以職工福利費在企業稅前扣除的結論。
如果是由營業性餐飲機構承包職工食堂。這已變為該餐飲機構的營業業務之一了,企業在支付相關費用時更應取得發票。
企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費用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為職工支付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以及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更不允許作為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應嚴格區分福利費與其他費用的列支和扣除口徑,既不能將諸如內設福利部門的設備購置、修理費,發放的探親假路費等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改在管理費用等其它科目中列支。更不能把職工旅游支出,為客戶購買的禮品等費用支出,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由職工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等不屬于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費用作為福利費列支。由此可見,福利費的列支和稅前扣除同樣有著嚴格的規定,絕不是可以將超扣除標準的費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費用、沒有合法支付憑證的費用,或所有不符合稅法扣除規定的費用都往里面裝的“筐”,更不是避稅港。
為了防范稅收風險,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福利費的列支必須符合財務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福利費的支付應當憑據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同時并非所有符合規定的福利費支出都可全額在稅前扣除,只準予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遵循制度健全,標準合理,管理科學,核算規范的原則進行管理。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規范稅前扣除行為,既是保護國家、股東、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促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還是企業依法納稅,防范因不規范扣除而導致稅收風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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