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并非“想請就能請” 要看單位準不準
如今假期越來越多,除了公休日、法定假,在職職工還享有帶薪年假和探親假等假期,可職工也確實有這樣那樣的個人需求休事假。最近,在互聯網上非常流行請幾天假就可以連同年休假公休日湊一個“超級大假期”的各種攻略,這種攻略靠譜嗎?事假是不是想請就能請?成為許多職工的心頭疑惑。
當職工的需要與用人單位的管理發生沖突時,用人單位不批準職工休事假是否有理呢?
最近,李湘就因請事假沒被批準與單位產生了矛盾。單位認為他在休婚假、事假之后又以休事假的名義外出旅游會嚴重影響工作,不予批準。雙方對簿公堂,仲裁裁決單位的做法沒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律師表示“單位有事假批準權”。
2015年7月,李湘研究生畢業后,通過面試進入北京一家電氣公司工作,并擔任設計工程師職務。2016年10月,李湘以結婚為由,向公司提出休婚假的申請。隨后,公司準許李湘休婚假,因其符合晚婚的條件,遂給予10天的婚假。
婚假到期后,李湘通過手機短信向部門經理請事假3天。公司考慮到李湘剛剛新婚,便同意其休3天事假。事假到期后,李湘仍沒有到公司工作,公司人力資源部遂打電話詢問原因,但無人接聽。人力資源部又通過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向李湘詢問返崗工作事宜。而李湘通過手機短信告知部門經理,他想再請事假20天,到歐洲度蜜月。
公司經理沒有批準他的事假,且要求人力資源部對此事作出嚴肅處理。于是,人力資源部向其寄送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幾天后,李湘回到公司工作,并就請事假未得到批準一事討說法。
公司人力資源部向李湘解釋了請事假的流程和審批手續,并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對請事假有明確的規定。但李湘認為自己剛剛新婚,向公司請一段時間的事假是合理的,公司不批準其休假的行為不但不能彰顯公司的人文關懷,還侵犯了他的休息休假的權利。隨后,他以公司不向其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辭職,并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受理李湘的申請后于近日開庭審理本案。在聽取雙方陳述后,仲裁委認為,員工請事假的批準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請事假的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李湘因新婚,在已經享有10天婚假的基礎上,公司已批準3天的事假,對于其后再次申請20天事假進行旅游的請求可以不予批準。
仲裁委還認為,用人單位不批準事假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不屬于未向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范疇。故依法認定李湘屬于個人原因離職,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駁回李湘的仲裁請求。李湘不服裁決,欲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姚均昌律師向其解釋裁決的法律依據后,決定息訴服判。
所謂事假,就是職工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請事假這件事情看似簡單,但處理不當就存在法律風險。姚律師說,要規避其中的風險,需要弄清請事假的批準權在用人單位。律師說,在用人單位的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但批準權在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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