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解讀:拒絕加班為何遭處罰?
老馬同志:有件事請你評評理。上周我因為身體不好,拒絕了加班,結果遭到單位處罰。對此我很不服氣,找領導交涉,因為我知道加班是要跟職工協商一致的,再說我發著低燒,那天能堅持上班已經不錯了,再要我延長工作時間確實受不了。
但單位不聽我的理由,堅持認為我不參與設備搶修是不對的,說單位處罰沒有錯,不服可以去告!請問單位的說法對嗎?
第一,加班需協商一致。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對此《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以,這一點你理解得沒有錯,加班確實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能超過法定時限。
第二,有些加班職工應服從。《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我不知道你是什么行業,當時設備出了什么狀況,如果單位讓你加班是基于上述情形,那么是有法律依據的,這一點你或許理解有誤。
第三,生病需要有佐證。當然,帶病搶修設備也是不安全的,但這一矛盾的發生,我認為就是你對政策的把握,包括與單位交流溝通上出了問題造成的。因為當天你來上班了,沒說要請病假,到了下午也沒有因為身體不適要求請假外出看病,且當天你也沒有跟班組長等負責人員講起你身體不適這一狀況,這樣你的所謂“有病”就沒有了證據。你認為堅持一下,下班就可以回家了,而恰恰此時設備出了故障,需要你加班,而你突然稱身體不適不想加班,還強調要“協商一致”,這樣單位就很容易理解為你裝病不想加班。
實際上,盤點近年來發生的勞動者“過勞死”案例就會發現,超時加班正成為摧殘勞動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元兇,在多數“過勞死”案例的背后,都能發現勞動者加班或“被加班”的魅影。
沒法沒了的加班一方面侵害了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對身心健康帶來極大損害,容易讓勞動者過早地產生職業倦怠感;另一方面,加班不但剝奪了勞動者自己的時間,實際上也剝奪了勞動者陪伴家人的時間,成了引發家庭矛盾,影響家庭和諧的因素。既然加班的害處如此之多,我們能不能不加班呢?對多數勞動者來說,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些企業可以簡單粗暴地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如果勞動者拒絕就會面臨著被扣工資、扣獎金甚至是失業的危險。而更多的企業在要求員工加班時手段更加隱蔽,比如企業會通過制定嚴格細致的考核制度、工作進度管理等,即便企業不明著要求員工加班,但如果員工不加班,就根本不可能完成工作量,拿到足額的工資和獎金,這實際上是在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但不管是哪種形式,在加班這件事上,“資強勞弱”的問題都體現得格外明顯,也就意味著依靠勞動者自己的抗爭,根本無法真正擺脫“被加班”的命運。
那么誰能幫助勞動者從無休止的加班中解脫出來,維護其正當合法的休息休假權益?答案只能寄望于對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各項法律法規在現實中的嚴格執行。比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的罰款“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這意味著,新聞中提到的劉先軍生前供職的東莞市德創實業有限公司,其最終面臨的最大處罰金額也不會超過55000元。
幾個企業會把如此輕微的違法代價放在眼里?這說明,現階段必須對相關的法律條款進行完善,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提高對違法企業的懲罰力度,讓其不敢以任何形式強制勞動者加班。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會倡導一種“準時下班文化”,鼓勵企業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向效率要效益,而不是向加班要效益,當“準時下班”成為一種社會共識,成為所有企業領導和管理者的一種法律、制度與道德自覺,勞動者“被加班”問題才會得到解決或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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