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奧委會:非官方商贊不得在網上發布奧運相關
按照常理來說,在社交網絡上有尺度地討論有關里約奧運的話題,是無論如何都不會受到阻撓的。但是最近,對于某些贊助商來說,在 Twitter 上使用“ #Rio2016 ”、“ #TeamUSA ” 等標簽,卻成了禁忌。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幾周,美國非官方贊助商們收到了美國奧委會的一封信。這封信的宗旨就是讓他們注意自己非官方商贊的身份,不要在社交網絡上利用討論奧運話題來為自己謀利。這個道理大家都懂。為了維護官方商贊的商業利益,對非官方商贊做出一些提醒也是有必要的。
問題是這些提醒并不那么“善意”。讓我們先來看看信中提及的最苛刻的一條要求,即上文提及的有關在 Twitter 發言的規范:“非官方商贊不得在其社交媒體賬號上發布有關奧運賽事的內容,其中包括不得使用如 #Rio2016 或者 #TeamUSA 等包含美國奧委會注冊商標的標簽。”
嚴肅地說,按照美國奧委會的說法,如果非官方商贊們一不小心使用了這些標簽,根據知識產權法中有關商標法的規定,他們就侵權了。
然而,這事兒并不是避開兩個標簽這么簡單。為了全力維護官方商贊的贊助權,美國奧委會還在它的官網上鄭重其事地發布了一個文檔,詳細地羅列了非官方商贊在社交網絡上的禁用詞匯。
第一組禁用詞匯是奧委會“欽定”的奧運標語,簡單來說,凡是帶有“奧林匹克”字樣的不能提,與里約奧運會主題口號及其任何語種的翻譯文字也不能提。
第二組禁用詞匯是與奧運相關的詞匯,范圍更寬泛。這張列表想要表示的是,凡是與奧運會賽事沾邊的詞匯,包括 “ 2016 ”、“ Summer ” (夏季)、“ Victory ” (勝利)等,都不能提。當然,美國奧委會在這組禁用詞匯列表前還人性地加了一句 “ 依據具體語境而定 ”。但是在四年一度的奧運會期間,不讓提這些詞匯不就意味著不能為本國的運動員吶喊助威,不能參與有關奧運會話題的熱烈討論以及分享本國運動員出色的賽事表現了嗎?
這些規定一出,美國人民不出來抗議是不可能的。畢竟,言論自由是受美國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啊。
這位小哥對美國奧委會提出這些條條框框的合法性提出了嚴正質疑:“ 什么時候連個標簽也關知識產權的事了?!”
美國圣塔克拉拉大學的法學教授 Eric Goldman ,在接受 BBC 的采訪時表示,美國奧委會的這種做法已經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范圍,而他對這種行為的定性是“欺凌” ( bullying )。
美國奧委會對這些質疑表示不以為意,他們聲稱之所以這樣做完全是根據國際奧委會制定的《奧林匹克章程》( Olympic Charter ) 的第 40 條規定 ( Rule 40 )。
{page_break}這條規定嚴令禁止參與里約奧運會的運動員、教練員和有關官員們,在奧運會期間及前后(美國奧委會將這段時間劃定為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8 月 24 日),有任何暗示他們與非官方商贊有合作關系的行為。他們的人、姓名、圖片以及比賽成績等都不能為非官方贊助商用于商業用途。
而對于“商業用途”的定義,美國奧委會做了非常保守的解讀。在發布于其官網上的《第 40 條規定指南》( Rule 40 Guidelines ) 中,美國奧委會表示非官方贊助商對同奧運相關的話題和圖片等的任何使用,都容易形成他們想要打廣告的暗示。于是,禁止使用規定詞匯、禁止轉發相關信息和圖片的鬧劇就上演了。
那么,有人可能會問了,這場鬧劇到底會殃及多少贊助商?這里,或許我們只能告訴你不會被禁言的商贊有哪些。
美國奧委會在其官網上羅列了一份贊助商的名單。被他們認定的國內外贊助商共有 39 個,較為公眾熟知的有可口可樂、麥當勞、三星、松下、寶潔、耐克和寶馬等品牌。
而如阿迪達斯、新百倫等深受大眾歡迎的運動品牌并沒有在此名單之內。這就意味著,如果有運動員穿著他們提供的運動服飾參賽的話,在拍照、錄像時,就必須把品牌的商標遮住。不然,就會不幸踩中第 40 條規定所布下的侵權雷區。
結果,還真有人在這場掃雷游戲中不幸中彈。
Oiselle ,一家總部位于西雅圖的體育用品公司,幾周前在其官方 Twitter 賬號上發了一張照片。照片中是激動的美國跑步運動員 Kate Grace ,她剛剛獲知自己將代表美國國家隊參加里約奧運會女子 800 米的比賽。本來是件讓人高興的事,但因為當時 Kate 正穿著 Oiselle 贊助的衣服,并“不走心”地露出了商標。于是,Oiselle 很快就收到了美國奧委會的郵件。最終,Oiselle 不得不對圖片中的商標做了模糊化處理。
所以,究竟要以怎樣的正確姿態來對待美國奧委會的霸王條款呢?如果是擺拍,或許可以學一學美國男籃。
7 月初,美國男籃發布了官方合照。在這張合照中,為了不讓非官方的運動品牌贊助商的商標出現,球員們一致轉向照片的左側,而端坐著的教練有心機地伸出自己的左腳擋住了 Dwight 球鞋上的阿迪達斯商標。
不過這一切都不是最搞笑的。如果說 2016 年美國奧委會發出的“禁言令”侵犯的是人們的基本人權的話,那么在 2012 年倫敦奧運時,奧運組委會給出的另一條規定侵犯的就是人們的基本生存權了。
當時,為了力挺官方贊助商麥當勞,在倫敦奧運會開幕式和閉幕式上辛勤奉獻的工作人員們,被禁止購買其他廠商提供的薯條。當然,有極個別幸運的食品供應商被準許向饑餓不堪的工作人員們出售魚肉和薯條套餐,但是如果這些供應商膽敢單獨向這些員工出售薯條的話,他們的攤位就會被撤走。
看來四年之后,奧委會還是沒有多大的長進。究竟怎樣才是維護官方商贊權益的正確做法,在制定瑣碎的規則之前,奧委會的官員們或許得先翻翻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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