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評:監管部門也應對明星代言產品出問題負責
明星代言廣告雖然舒心養眼,但如果代言產品出現問題,那“有麻煩”的就不僅僅是廠商了。新修訂的《消法》15日起正式實施,明確提出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多位明星經紀人均在采訪中透露,為了規避風險,多數明星已不接食品、藥品類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產品。”
細一琢磨就會明白,明星于錢無仇,之所以不敢代言,最大的可能就是他們對我們的食品、藥品類的產品完全沒有信心,即便是那些省優部優“葛優”的產品,也可能是一個坑。是啊!能不怕嗎?在出事之前誰能想到,添加三聚氫胺的竟然是國家曾是省優部優甚至是免檢的大品牌,有毒副作用的藥品也全是國家有藥準字的產品。
新《消法》出臺的初衷,肯定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安全。在其效力還未完全顯現的時候,我們先得到了一個明星徹底撤退的結果,實在有一點情理之中、意料之外。明星撤退不撤退,產品都還是那個產品,品質還是那個品質,這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食品藥品安全所出的問題,根子并非出在明星的身上。如此前提之下,若事后的懲戒若只僅僅盯著明星代言,恐怕并不能完全保證食藥安全,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公眾的懷疑和恐懼。
代言產品出事兒,明星要負連帶責任,作為消費者,我這里是舉雙手贊同的。但問題是,問題食品、問題藥品突破一系列關口招搖上市,明星最多是個助紂者,但永遠不可能是主要責任人。當我們緊盯明星代言的時候,千萬不能忽略甚至忘記了負有監管職責的公權力部門,因為相對只為掙錢的明星,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是他們神圣的職責。一個品牌產品,若從生產、銷售到檢驗、檢測等諸多環節都證照齊全,明星們又無有火眼金睛,如何來鑒別它是不是安全可靠?
真心認為,明星代言問題食品藥品,我們可以罵他們不負責任、見利忘義,可如果是公權力監管之下的“合格食(藥)品”出了問題,即使代言明星錯了,其錯能大過放棄監管責任的權力部門嗎?代言明星要負連帶責任,那這些權力部門又該負什么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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