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控訴安徒生童鞋無證據失敗
胡先生花88元購買了一雙安徒生童鞋,因對包裝上的標注有疑問,就上網進行查詢,結果發現,有注冊商標標記的“安徒生頭像”實際并未在我國注冊,相關質量體系認證也已被撤銷。于是,胡先生將童鞋生產商及銷售商告上了法庭。近日,長寧法院一審判決胡先生獲得雙倍賠償共計176元。
去年11月,胡先生以88元的價格在本市百聯西郊購物中心的博士蛙柜臺購買了一雙安徒生童鞋。該童鞋的包裝紙盒上印有安徒生頭像,頭像下印有“DK.H.C.ANDERSEN安徒生”字樣,并有注冊商標的標識“R”,同時注明符合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胡先生同時得到一份上海安徒生鞋業有限公司的加盟手冊及招商宣傳單。“安徒生之父,曾是北歐五國著名鞋匠,致使誕生了北歐第一品牌DK.H.C.ANDERSEN安徒生皮鞋……”出于對宣傳資料上介紹內容的好奇,胡先生上網查詢,結果發現:“安徒生頭像”的商標并未在我國注冊,相應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也處于撤銷狀態。
感覺受騙的胡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安徒生公司就產品的虛假宣傳賠禮道歉,賠償兩倍鞋款、工商檔案資料查閱費及律師代理費等損失共計2256元,并要求博士蛙公司及百聯西郊購物中心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安徒生公司表示,“安徒生頭像”商標在丹麥注冊,現處于向中國商標總局注冊申請中。由于胡先生與自己另有糾紛且對該商標的相關情況知情,因此胡先生并不是一個普通的消費者,是在明知的情況下購買該商品,不存在欺詐的事實。
而安徒生公司的代銷商,簽訂代銷協議時已盡到審查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百聯西郊購物中心則表示,自己僅與博士蛙公司有租賃關系,與安徒生公司并無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注冊商標和質量體系認證等標識,對于消費者判斷商品知名度及質量狀況具有實質影響。安徒生公司在其產品包裝上對系爭商標及質量體系認證的描述屬于虛假告知,其行為符合欺詐的法定構成要件,胡先生要求雙倍賠償商品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同時,胡先生在博士蛙公司的店鋪購買商品并取得相應發票,博士蛙公司作為銷售者應對雙倍賠償商品價款負連帶責任。安徒生公司主張胡先生不是普通消費者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法庭不予采信和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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