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
一、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一)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轉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版權許可,使版權人獲得收入;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藥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等。美國1992年一年僅計算機軟件這一種版權保護對象,貿易額已達76億美元。當然從國際貿易額的絕對數字上看,無形的知識產權轉讓,還遠遠比不上有形貨物買賣。但知識產權貿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于貨物買賣。
(二)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商標,盜版書籍、電影,影響了正常貿易,給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烏拉圭回合將知識產權列入了貿易談判的議題,世貿組織包括了知識產權,被認為是對關貿總協定的重大突破。
(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壓力:藥品、化工等產業從仿制走向自主開發,企業增加支付專利費。
二、TRIPS的產生過程及主要特點
(一)背景
近些年來,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首先,多數發達國家的經濟活動正在轉向科研和技術密集型,他們的傳統出口產品(例如化工、肥料和藥品)和新出口產品(例如電訊設備、計算機、軟件)含有更多的技術和創造,也即帶有知識產權。因此,制造商特別希望其產品中的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以便收回開發和研究的費用。其次,大量的發展中國家取消了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外國有機會通過合資企業或簽訂許可協議在這些國家制造含有專利的產品。但發達國家的產業進行這樣的投資,取決于這些國家是否能夠對其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的保護。再次,技術改進了產品,同時也使復制和模仿變得更加容易和便宜。這樣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不僅生產假冒和盜版商品,而且用于出口。在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之前,已經有一些公約對知識產權進行國際保護,例如《巴黎公約》(工業產權)、《伯爾尼公約》(版權)、《羅馬公約》(鄰接權)和《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但多數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商對已有的公約并不滿意。他們認為,《巴黎公約》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沒有專門的國際條約;對計算機軟件和錄音制品應當加強國際保護;已有公約對假冒商品的處理不夠有力。另外,他們還要求確定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惠國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在關貿總協定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于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達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采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采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采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準,并且必須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為代表的發展中國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務;應當把制止假冒商品貿易與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區別開來。發展中國家擔心,保護知識產權會構成對合法貿易的障礙;強化保護知識產權有利于跨國公司的壟斷、提高藥品和食品的價格,從而對公眾的福利產生不利的影響。直到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正式開始前,各國還沒有就是否將知識產權納入談判議題達成一致意見。由此可見,從政治和技術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問題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最困難的議題之一。但 1986年9月發起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部長宣言決定,關貿總協定締約方應談判達成一項多邊協議,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和規則,以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并且使知識產權執法程度不至于成為公平貿易的障礙。
從談判的整個情況看,雙方爭議的主要內容是:
(1)保護的標準
最困難的一個問題是規則應如何制定,即如果通過一個協議,確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實質性標準,關貿總協定締約方是否能夠接受。一些發展中國家擔心,制定知識產權的新標準,將意味著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凌駕于低收入國家的社會和發展需要之上。
(2)停止單邊制裁
多年來,一些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對所謂的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的東南亞、拉丁美洲和一些發達國家,常常威脅使用貿易報復。受到貿易報復威脅的國家認為,如果要他們在知識產權協議上簽字,采取單邊制裁的發達國家就必須放棄使用單邊貿易制裁以解決知識產權問題。他們希望確保知識產權協議所提供的多邊解決爭議的辦法能夠替代單邊的辦法,而不僅僅是單邊辦法的補充。1990年,關貿總協定專家組作出一項裁決,認定美國有關專利侵權的規定帶有歧視性,但美國拒絕修改其法律。
(3)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限制
知識產權協議的談判不是關于更加自由的貿易,而是關于更多的保護。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向發明者或作者提供了一種臨時的獨占權,他人未經付費不得使用其發明或不得復制其作品。發展中國家要求大公司不得濫用其獨占權,以致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4)過渡期
改變國內立法需要時間。知識產權協議要求一些國家對知識產權的法律和做法進行重大修改,因為在這些國家,盜版和假冒已成為一種“新興”的產業。因此,這些國家需要更多的時間來作出這些修改。
(5)知識產權協議是否應當為關貿總協定的協議
一些發展中國家擔心,關貿總協定不是確立知識產權標準的地方,這一工作應交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去解決,因為這個組織管理了20個左右的知識產權公約。發達國家希望有一個強有力的公約。他們認為,即使這樣一個公約參加者有限,也比大家都參加的低水平的公約好。1991年,關貿總協定總干事提出了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獲得通過。由于這一協議毫無疑問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因此,協議的標題最后沒有出現這一概念。
發展中國家接受知識產權協議的主要原因是:(1)烏拉圭回合協議作為一攬子協議,包括了發展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東西,例如紡織品協議回歸,服務貿易協議,更強化的爭端解決機制等,因而接受知識產權協議是一種交換;(2)許多發展中國家從80年代開始大量引進外資,這需要對知識產權加強保護;(3)美國等的單邊威脅、發達國家同意給發展中國家更長的過渡期,以及擔心美國國會將因為沒有知識產權協議而不批準一攬子協議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二)地位
知識產權協議對在世貿組織中具有特殊的意義:(1)它與多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協議不同:前兩個協議是就與貿易政策有關的一般規則和原則達成的協議,并取得了各國自由化的承諾,但并沒有尋求各國政策的協調統一;而知識產權協議包括所有成員都必須達到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2)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各成員積極采取行動保護知識產權,這與前兩個協議只對成員的政策進行約束是不同的。這證明在多邊貿易框架下可以尋求協調統一,即制訂最低標準,以影響貿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知識產權協議的形成,對發達國家的利益是顯而易見的。例如,美國的藥品業、娛樂業和信息產業基本上得到了談判發起時所期望的東西,因為知識產權協議是一個具有實質性義務且漏洞很少的協議:它確定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最低標準及實施該標準的義務,建立了一個有效的多邊爭端解決程序。知識產權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尚不清楚。有些人曾斷定這一協議將使財富從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但更多的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發展、國際貿易密切相關,加強保護是大勢所趨,發展中國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難后,將最終從知識產權的保護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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