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第五次修改實現城鄉選舉同票同權
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我國城鄉居民選舉首次實現“同票同權”。自1953年以來,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經歷了從8:1到4:1的變化。此次修改,第一次將這一比例規定為1:1。修改后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此外,修改后的選舉法還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規定: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等等。
點評:
此次修改,是選舉法的第五次修改,其最大亮點莫過于實現“同票同權”。8:1在當時是合理的,1:1也是今天客觀現實的反映,其進程顯示的是立法的與時俱進。此次修改為“同票同權”提供了法制保障,充分體現了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平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使得城鄉居民不僅是實質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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