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修改破產法完善制度體系
專家學者在第四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上建議
為企業鋪設暢通有序的退出通道
暢通有序的退出通道是市場機制的必然選擇。為有效規范企業的“死亡”,也為了一些企業能更好地“起死回生”,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獲高票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國內破產法研究與交流的主要平臺,第四屆中國破產法論壇于11月5日至6日在北京舉行。
“在本次論壇中,與會人員圍繞破產管理人制度運行問題、合并破產重整等實務問題、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問題、破產案件依法受理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研討,彰顯出破產法理論與實踐研究的一派繁榮景象。”中國破產法論壇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說。
隨機指定管理人引發較大爭議
破產管理人制度作為新企業破產法的一大亮點,是從國外引進的一項先進成熟的制度,是我國破產法走向市場化、國際化的重大改革與創新,亦是每年中國破產法論壇關注的熱點。
11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趙柯再一次將關注的目光投向了破產管理人制度,并從人民法院如何完善破產管理制度的角度進行了深入闡述。
據介紹,在新企業破產法實施3周年之際,最高法曾由民事審判第二庭和執行局聯合組成調研組,到各地進行調研,了解企業破產的現狀,發現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從調研得到的數據來看,自管理人名冊出臺以來,人民法院指定中介機構為管理人的案件,占全部破產案件的20%到30%左右。可以說我們仍然能在企業破產案件中清晰地看到清算組的身影。”趙柯指出,究其原因,在目前的環境下,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在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涉及社會穩定、職工安置和土地、房屋等資產處置問題時困難重重,實踐中甚至有中介機構認為自己不能勝任而主動要求辭去管理人工作的情況。
此外,實踐中,管理人獨立地位體現不足,管理人履行職責與人民法院審判權責任不明晰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規定的缺失容易使法院陷入繁雜事務中;而過多地介入破產事務,一旦出現要求追究責任的情況,也會使法院陷入尷尬的境地。”趙柯認為。
另一方面,隨機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也引起較大爭議。趙柯介紹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規定,應該以輪候、抽簽、搖號的方式指定管理人。但由于管理人良莠不齊,隨機抽取管理人又具有不可預測性,有時抽到的管理人缺乏必要的工作能力,會影響法院工作效率。因此,有些法院會采取對管理人直接指定的方式。但這種方式即便履行了相關手續,利害關系人也難免認為法院的工作有暗箱操作之嫌。
因此,趙柯建議,在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方面,首先要完善管理人的指定機制,根據企業破產案件類型采用不同方式指定管理人;健全對管理人隊伍的管理、培訓和激勵機制;進一步理清人民法院與管理人的關系和職責;積極探索建立破產費用援助保障機制。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數量下降
“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數量不升反降,2006年受理數量為4253件、2007年為3819件、2008年為3139件、2009年為3128件、2010年為2366件。這組數字反映出在我國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是不盡如人意的。”王欣新給出的這組數字,有力地敲擊在每一個與會人員的心頭。
正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企業破產法的第一個司法解釋。
在本次論壇上,王欣新對這一司法解釋進行了詳細的解讀。他表示,該司法解釋主要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的“具備破產原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都是哪些情形,從而減輕了破產原因認定上的困難,推進破產程序的有效運行;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如果破產申請沒有被法院受理,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可以同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
而對于大家頗為關注,同時也不太熟悉的重整制度,中國破產法論壇執行主任、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指出,“破產重整制度的設定,有效解決了很多困境企業的重整再生問題,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增強商業主體投資信心,發揮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他認為,應當對重整制度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要轉變一些人對破產的消極態度,糾正理念上的誤解,積極發揮破產法的高效率清算和積極拯救的雙重作用,維護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建保護基金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企業破產后的職工安置和權益保障問題,不單純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北京市企業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康陽說,“對于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保護,社會各界目前有了一個統一的認識,那就是一定要將職工權益保護做到最好。”
讓康陽同樣感到欣喜的是,職工對于企業破產的態度有明顯改變。“現在,職工對于企業破產的認識更加理性,承受能力也更強了,最重要的是,職工對破產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這一點上,新企業破產法的宣傳、實施無疑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康陽說。
談到如何更好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尹正友認為,應當在企業破產法實施的同時,完善機制,切實解決職工的再就業問題:首先應建立有效的職工安置機構,并明確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責任主體以及具體的負責機構。其次,健全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應包括失業救濟、養老保險、醫療救濟和最低生活保障四方面的內容。第三,建立政府財政援助機制,由政府財政出資安置職工,保障職工最基本權益。第四,建立職工保護基金。可以通過正常經營企業按照營業性收入或者職工人數定期向基金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第五,統一職工安置標準,不再區分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使所有破產企業職工能夠得到同等對待。
積極推動破產案件審理常規化
“現階段,破產案件審理還存在著許多不規范、效率低和無序的情況。具體表現為案件受理不能依法進行;程序的進展不可預期;有的法官工作懈怠,不將破產案件審理作為正常的業務。”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李寶貴指出,正是由于這些非常規化情形的存在,破產案件審理才更需要常規化。
何為破產案件常規化審理?李寶貴給出的定義是:破產案件常規化審理是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嚴格的審理期限的情況下,提出科學合理的標準,統一審理思路,杜絕程序的拖延、不規范情形,逐步實現公正、有序、高效的案件審理模式。其核心在于將破產案件比照常規案件進行立案審理和規范管理。
李寶貴介紹了朝陽區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常規化審理的經驗。首先要轉變立案審查的思路,從嚴格把控限制立案,轉變為依法立案,明確立案的標準;其次要積極探索總結經驗,統一操作規范,在最大限度內就破產案件當中的疑難問題統一審理思路,便于法官操作;還要建立破產案件流程管理體系,將破產案件分解為一個個環節,著眼每個環節的特點,確定每個環節的審理期限;充分發揮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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